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2年12月12日,民政部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我省转发了民政部审核审批办法,并指导各地按规定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近年来,通过调研发现,各地在具体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低保对象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不一致、人户分离、财产认定模糊等问题,亟需从省级层面完善政策制度,进一步细化我省低保审核审批办法,指导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2019年以来,省民政厅将制定出台《办法》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一是多次实地调研。结合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先后组成工作组赴8个市州,26个县、71个乡镇(街道)就低保审核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会同市州、县区、乡镇低保三级工作人员共同研究分析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听取意见建议。二是草拟《办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4月份草拟了《办法》。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办法》形成初稿后,省民政厅征求民政部和地区意见建议,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县区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作了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办法》解读
《办法》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认定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共分11章,55条。
(一)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在同一户口簿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但有赡抚扶养关系的,申请救助家庭应计算赡抚扶养费。
(二)明确了单人施保的条件。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农村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解决了人户分离的问题。具有本省户籍,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细化了收入财产认定计算标准。一是细化了收入认定标准。对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防止“养懒汉”。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同时,为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增收,提出了扣减就业成本的具体办法。二是明确了赡养费计算方法。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节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低保对象申报金额确定,原则上申报金额不得低于赡(扶、抚)养人实际收入的10%。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材料。三是修改了财产认定标准。明确申请低保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我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提出了低保家庭可以拥有生活必须机动车辆,不得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等。
(五)完善了审核审批程序。一是规定了审核审批时限。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县乡两级要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审核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时限可以延长至23个工作日。二是强化了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其他低保家庭,可按季复核一次。对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变化的低保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三是提升救助对象诚信意识。对未及时报告家庭情况变化的低保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同时,《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地区,经同级政府批准授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同意,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审批。四是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要求各地全面全面使用“一门受理”及低保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审核审批。
《办法》还对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