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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4-16 17:05 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十二五”期间,我省共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21.09万套,其中通过老旧住宅小区房屋建筑节能改造、环境整治等综合整治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6.65万套。2016年,我省制定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确定“十三五”期间全省继续实施棚户区改造26.5万套,其中,通过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11.7万套,通过新建(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14.8万套。2016年我省通过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5.09万套(根据“十三五”规划,尚有6.63万套综合整治项目待实施)。实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不但保留了城市的原有风貌,有效提升了住宅品质,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而且避免了因大拆大建造成浪费,减少了政府投入,加之投资成本低、改造周期短、见效快,住户负担小,深受城镇居民的欢迎。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提出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不得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盘子予以实施。2017年我省棚户区改造计划中未安排综合整治项目,综合整治项目停止实施。由于未实施综合整治项目的住户改造意愿强烈,各地区要求继续实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呼声较高。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有效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十三五”规划任务的完成,考虑2016年印发的《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内容及标准》一些内容已不符合目前综合整治的要求,整治范围和整治后住宅小区最终达到的标准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为确保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带动作用,出台《青海省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十分必要。鉴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全省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了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建议,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确定的实施范围有哪些?

    将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建筑主体结构完好,确因建筑节能不达标、设施设备破损严重、功能不全、配套不齐、居住环境较差、物业管理不完善、影响市容市貌,未来10年内未列入征收计划且业主整治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和改造后可纳入毗邻小区统一管理的单栋住宅楼纳入整治范围。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哪些工作目标?

    2019年实施3万套,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通过综合整治使老旧小区达到住宅符合节能基本要求,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环境面貌得到改善,小区内道路平整、管网通畅、灯光明亮、绿化恢复、违建拆除、线路规整、停车有序,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整洁安全。

四、《实施意见》确定的整治内容有哪些?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内容分住宅本体、基础设施、环境提升和服务设施四个板块,采用菜单式管理,考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有限和各地资金筹集能力各不相同,每个版块整治内容均按照基本类和自选类实施改造。基本类为必须改造整治的内容,为约束性改造项;自选类为在已实施基本类改造整治的前提下,根据地方财力和居民意愿自行确定的改造内容,属于提升型改造范畴。

五、如何实施?

    从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前期、强化项目监管、考核验收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项目申报要在每年9月底前,由各市(县)组织确定下一年度改造计划,经市(州)政府确认后汇总上报。

    2.在开展项目前期阶段明确提出各地根据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整治改造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和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3.在项目监管过程中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小区居民的积极性,促进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4.明确提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按照《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高原美丽乡村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抽验考核。并提出当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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