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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9-26 17:50 来源: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落实两孩政策,帮助解决广大群众生育后顾之忧,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十九大报告又把“幼有所育”作为需要取得“新进展”的七项重点民生任务之一,把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成为推进“幼有所育”的首要任务。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省卫生健康委启动我省贯彻落实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了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实施意见》既承接了国家的指导意见内容和要求,又体现了我省特点,为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是什么?

    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府引导,统筹发展。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开办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安全健康,规范发展。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5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8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60%以上。到2025年,逐步建成多形式、广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95%以上。

三、《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是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二是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按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是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并完善照护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健康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四、为促进《实施意见》落实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二是强化政策支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护理假。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做好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四是加快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五是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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