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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3-06 17:35 来源: 青海省公安厅

    一、《细则(试行)》出台的目的和重要意义。《青海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在严格体现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港澳台居民、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进行了较为精准的界定,明确了居住证的法律性质。同时,继续保留我省多年实践的做法,扩大了公共服务和提供便利的范围、内容。《细则》突破制度障碍,解决了港澳台居民证在我省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办理网上购票、旅馆住宿、金融业务等不够方便的具体问题,为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安居乐业提供更多便利、创造更好环境,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意义深远。《细则》共24条,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适用对象、登载内容、有效期限、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便利和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适用对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证登载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等。

    四、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五、有效期限: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六、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者包括出入境证件、在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

    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含幼儿园)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七、赋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服务和便利:4项权利包括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12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子女接受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10项便利包括住宿旅馆登记、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等。

    八、证件收费:首次申领免费。换领、补领应缴纳工本费。

    九、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十、相关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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