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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 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7-30 16:20 来源: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动员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2018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针对我省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现状,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在认真阅研国家《指导意见》并借鉴有关省份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展社会消费行动、实施渠道畅通行动、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进乡村旅游行动等4大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工作,形成了《青海省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

    围绕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着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拓展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农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推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融入市场,扶持和鼓励各自治州在对口省、市建立1-2个特色产品展销窗口、平台。依托贫困地区特色资源禀赋,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打造500家示范农民合作社和2000家示范家庭农场,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三、《实施意见》涉及的范围

    全省除西宁市4区(城中、城北、城西、城东)以外,41个县(市、区);省内定点扶贫的党政机关企业事单位,省垣高校、医院、机关食堂及市州、县职业院校、中小学;东西扶贫协作和援青单位、地区;省内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等。

四、《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细化实化相关举措,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要根据产地、消费地的不同定位,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畜产品营销对接活动,指导贫困县开展消费扶贫工作。各县(市、区)要用活各类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龙头企业做好农畜产品认定、推荐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营销活动。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干部和帮扶队伍作用,配合做好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完善利益联结。完善企业、合作社等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分享收益。创新完善联贫助贫机制,通过股份合作、资产收益、长期订单、劳务合作等方式,推动贫困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紧密、互利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多种方式,带动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链条。

    (三)注重宣传引导。鼓励在报刊、广播、电视和知名网站宣传推广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推出一批消费扶贫公益广告优秀作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消费扶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为全省消费扶贫工作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四)强化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消费扶贫台账,重点统计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助贫成效突出企业、合作社的相关数据。将消费扶贫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消费扶贫各项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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