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通告》背景
自8月份国内首次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截止7月11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发生145起非洲猪瘟疫情,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安全。从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看,生猪长距离调运已成为疫情跨区域传播的最主要渠道。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肉品供应两手抓,疫情防控和产业发展两促进,紧紧围绕市场供应充足、品类齐全、价格稳定的目标,按照特定养殖场,特定屠宰企业,特定运输工具,特定对接企业,特定零售市场的“五定原则”,主动加强产销对接,抓紧研究出台猪肉产品“点对点”供销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实现“点对点”交易。
二、实施期限
在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全省猪肉产品实行“点对点”供销对接机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有关要求
(一)特定屠宰企业要求:屠宰企业必须取得屠宰证(A证),预冷设施等冷链较为完善,建有可追溯管理制度,屠宰的生猪来自稳定可靠的规模养殖场。供应我省猪肉产品的省外特定屠宰企业(以下简称特定屠宰企业),由我省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并经省农业农村厅风险评估和审核后产生。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所在县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供青猪肉产品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或不遵守我省防疫应急规定的取消特定屠宰企业备案资格。
(二)特定运输工具要求: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备案,落实消毒制度,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消毒,并认真记录消毒时间、消毒用药以及消毒人员等情况。承运人必须携带运输工具备案证明和承运人备案证明,按指定通道进入青海省境,并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
(三)特定经营企业要求:必须向调入地市(州)市场监管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企业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特定经营企业必须经工商登记注册,经营场所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链配送、储存等设施设备,设立冷鲜肉销售专区,建有可追溯管理制度,印制统一的销售凭证。
(四)特定零售市场要求:零售市场经营主体从经过备案的特定经营企业采购猪肉产品时,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和来自疫区省份的猪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