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大制度创新。构建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民心工程、德政工程。2009年以来,我省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步建立了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规范的、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对保证人民群众及时获得安全、必需、有效、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高、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监督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巩固基本药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现状,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编制过程和总体思路
为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初稿。随后,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部门意见;同时征求了各市、州卫生计生委、13家省级医院、委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经委领导审定后形成送审稿,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编制过程中,省卫生健康委立足我省实际,着重把握了以下要点:一是坚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导地位基础上,增补适量的藏成药,制定《青海省基本药物藏成药增补目录》,以满足我省民族地区藏药用药需求。二是加大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管。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临床用药缺货的,无证据证明是由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配送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限制配送区域、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罚措施。三是多措施促进基本药物在临床优先合理使用。确定了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强化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绩效考核,提高基本药物报付比例,多方向、多角度提高基本药物在临床的使用比例。
三、主要内容
《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共12条。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导地位,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
2.结合省情实际,适量增补部分藏药品种作为我省增补基本药物。
3.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基本药物保障能力。对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市场撮合、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4.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坚持集中分类采购,强化药品配送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回款,保障药品可及性和可获得性。
5.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健全我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体系建设。提高短缺预判能力。根据短缺程度和发生区域,实施分类分级应对。
6.加强配备使用管理。确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基本药物在临床优先合理使用。
7.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长效激励机制。
8.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临床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掌握基本药物在临床使用情况,为政策调整和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提供数据支撑。
9.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通过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加大政府对重大公共卫生防治基本药物的投入,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10.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方式改革,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11.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对省内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等措施强化药品质量安全。
1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导评估、加强宣传引导,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