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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2-20 17:45 来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州、园区管委会及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改革,切实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革委2018第14号令)、《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青政〔2017〕8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内容和举措

    总则部分(5条):主要是《监管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范围和主要原则,明确提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工业信息化部门、园区管委会,以及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在青海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核准项目的监管(7条):明确核准项目的主要监管内容,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及违规核准项目的处罚办法等。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8条):明确核准项目的主要监管内容,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违规备案项目的处罚办法等。

    监管程序和方式(7条):规定各级发改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程序和方式。明确各级发改部门现场核查的方式,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建立健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法律责任(4条):明确核准机关及备案机关处罚的情形和幅度。

    附则(4条):规定外商投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范围,及《监管办法》实施期限。

    《监管办法》充分吸纳了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以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紧密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为今后更好地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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