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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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宁地区XX寺违规设置广播发射设备的处罚通知书

文章来源:青海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08 09:31:21 浏览次数:
 


无 线 电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青无管罚字〔 2019 002-010


 


当事人:西宁市二十里铺XX寺、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XX寺、西宁市湟中县多巴XX寺、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XX寺、西宁市湟中县上五庄镇XX寺、西宁市湟中县上五庄镇合尔盖XX寺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XX寺、西宁市湟中县上五庄镇XX寺、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XX       

 

违法事实:上述9座寺院违规安装使用10部广播发射机,未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也未依法办理无线电执照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 十四 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和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办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广播发射设备。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六个月 内依法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