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飞逝,一年时间,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创新了体制、形成了机制、实施了项目、建立了制度、培训了人员、开通了网站、发布了标识,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建设“生态大省”和“生态强省”的战略思路,是对“青海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在生态,最大的价值也在生态”的深刻领会和主动作为,是青海在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战略推进中最新的实践成果和战略升华。
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实践。一年来,按照“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紧扣“四个转变”,牢固树立了保护优先的理念,着力破解了“九龙治水”,在大美青海,在三江大地迈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家公园的坚实一步。我省制定颁布《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是全面贯彻落实《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和《关于实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部署意见》的具体举措,是做好体制试点工作的“规定动作”和“必答题”,是实现依法建园和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备要件,更是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保护管理经验的现实需要。8月1日,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正式实施,为依法建园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深化三江源制度改革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江源头
兴起深化改革的热潮
实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改革,三江源头兴起了深化改革的热潮,“清水衙门”也随着绿色发展理念吹来阵阵清风。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李晓南介绍,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引入“大部制”改革是新的尝试,超越了原有“大部制”改革统筹各个方面职能,从管理角度提高效率,杜绝横向部门利益揪扯,更好地统筹协调改革的范畴。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推进无疑在这一方面树立了标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不仅体现了当今世界的主流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同时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国家公园建设的目标已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晓南说,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全面描绘了未来五年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的美好蓝图,鲜明提出了国家公园建设的战略任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正走在一条希望的道路上,站在新起点上,开启新的征程,我们将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四个扎扎实实”的旗帜,按照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战略目标,以“四个转变”为着力点,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扎实推动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行稳致远。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建园,全面完成体制试点任务,将三江源国家公园建成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二是始终把水资源涵养和保护作为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的首要任务,确保实现整体恢复、全面好转、生态健康、功能稳定的生态修复目标。三是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设立三江源国家级保护基金,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四是探索建立牧民群众、社会公众参与特许经营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一户一岗”。五是以形象标识、影视作品、文创产品、网上国家公园等为载体,加强国家公园宣传推介,形成群众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积极投入的良好氛围。通过不懈地保护建设,使人们能够感受到三江源的壮美辽阔磅礴,让这里成为江河湖泊的不竭之源,森林草甸的丰润沃土,野生动物的栖息乐园,处处展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绚丽画卷。
让三江源国家公园
成为“依法建园”的典范
8月1日,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正式实施,这将为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依法建园”保障。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李晓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这样说,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保障,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地方法规体系和核心制度体系。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江源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试点以来,先后制定印发了三江源国家公园科研科普、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10个管理办法。今年6月2日,《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下称《条例》)经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今日起全面施行。
《条例》的施行,将为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实现“依法建园”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将以《条例》为基本和核心制度遵循,严格《条例》的执行和落实,扎扎实实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
突出生态保护
突出并有效保护修复生态是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核心考量,我们将依据《条例》,实行三江源国家公园整体系统保护和分区分类保护,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文化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严格管护标准
严格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标准的制定、审批和执行。遵循生态保护规律,重视三江源生态系统区域分布特点,与既有规划和标准相结合,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标准,实现多标融合。按程序上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制定、报批和发布工作,并按要求严格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注重整体保护
三江源国家公园按照不同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保护,同时重视和加强自然资源的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生物工程相结合,保护整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有效提升整体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生态功能。
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条例》实施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以及管理等相关要求,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据《条例》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走过场、决不走人情、决不走关系。
引导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社区共建、公益保护、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科学研究、宣传推介等方式参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和备案。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对三江源国家公园和《条例》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普及生态文化和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社会各界依法参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8月1日实施条例
为三江源国家公园保驾护航
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是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规定动作”和“必答题”,《条例(试行)》制定工作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起草,先后在省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报经省政府常务会、省委常委会通过后,由省人大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将紧扣“四个转变”,严格依据《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和推进“依法建园”,扎扎实实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建园”法制保障是基础
国际上成熟的国家公园管理经验是通过制定法律,并依据法律来管理好国家公园。《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国家公园法制保障,青海省可以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关于各类保护地管理的制度作出调整。”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全力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立法和配套规章制定工作。2016年,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三江源国家公园科研科普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公益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访客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三江源国家公园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十项配套管理制度。2017年6月2日,《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8月1日起全面施行。
“依法建园”严格保护是目标
突出并有效保护修复生态,是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首要任务,为实现“保护优先”、“严格保护”。《条例(试行)》在第三章“规划建设”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三江源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核心保育区以强化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保护好冰川雪山、河流湖泊、草地森林,提高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服务功能。生态保育修复区以中低盖度草地的保护和修复为主,实施必要的人工干预保护和恢复措施,加强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护,实行严格的禁牧、休牧、轮牧,逐步实现草畜平衡。传统利用区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合理控制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设立了第四章“资源保护”专章,从国家公园本底调查、保护对象、产权制度、资产负债表、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防灾减灾、检验检疫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三江源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一)草地、林地、湿地、荒漠; (二)冰川、雪山、冻土、湖泊、河流;(三)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四)矿产资源; (五)地质遗迹;(六)文物古迹、特色民居;(七)传统文化;(八)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条例(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一)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二)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三)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四)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五)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六)改变自然水系状态;(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为了规范进入国家公园的行为,《条例(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一)科研、科考、教学实践;(二)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三)影响生态环境的影视作品拍摄;(四)采集野生生物标本;(五)设置、张贴广告;(六)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七)使用无人飞行器。”
“依法建园”社会参与是支撑
社会参与是国际上国家公园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实践,三江源地区开展社会参与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条例(试行)》设立了第六章“社会参与”专章,主要包括鼓励社会参与、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志愿者服务、社会资金参与、科研合作、社会监督、发挥对口支援作用、国际交流合作等内容。
《条例(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授权管理和领办生态保护项目等方式参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应当征求当地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发挥生态保护主体作用”。
“依法建园”国际合作是促进
我国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的改革,必须借鉴和学习国外国家公园建设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中有关“发扬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对话交流和务实合作……”的规定,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6年、2017年工作要点要求,在《条例(试行)》中做了明确。《条例(试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内外有代表性的国家公园及所在地政府开展合作交流,推广宣传三江源国家公园品牌,提高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依法建园”普法执法是关键
《条例(试行)》公布后,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主动与各级人大、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充分发挥人大、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做好检察审判工作,切实维护《条例(试行)》权威,确保执行不走样。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合同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条例(试行)》宣传引导和普法执法工作。一是与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新闻办共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条例(试行)》,扩大全社会的认知度。二是及时将《条例(试行)》文本翻译成藏文、蒙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并组织印刷,广泛宣传。三是在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系统全面开展普法宣传及培训教育、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园区生态管护员培训,确保做到执法普法、执法懂法、执法守法。四是组织召开推进实施《条例(试行)》座谈会,协调推进实施工作。五是创作一批《条例(试行)》普法宣传作品,扩大宣传普法覆盖面。六是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生态检察和侦查监督工作。七是结合环保督查工作,依据《条例(试行)》,开展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