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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志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时间:2016/09/06 10:54     已浏览:47225 次  

    青政办〔2016〕1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地方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名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地方志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为当代提供资政辅治之参考、为后世留下堪存堪鉴之记述的重要功能,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认真落实“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做到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的总体要求,积极践行修志问道、以启未来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区域特色文化、建设文化名省提供有力支撑,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大力推进《地方志工作条例》《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不定期开展地方志工作执法检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能,做到依法修志、用志、传志、管志。

    3.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特色志编纂、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地方志工作的要素支撑,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认真总结地方志工作的经验教训,正确把握发展规律。适应形势发展,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不断拓展地方志工作领域,丰富地方志成果表现形式,提升地方志工作水平。

    5.坚持质量第一。坚持求真存实,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做到思想性、时代性、科学性、资料性有机统一,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优秀方志文化成果。

    6.坚持修志为用。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地方志成果转化,提升开发利用能力和水平 ;拓宽用志领域,形成修用并举、修志为用的良性发展机制,全面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

    二、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实现省、市(州)、县(区)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积极开展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深入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启动并抓好地方史编写工作;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推进地方志成果的开发利用;加强对社会修志的指导和管理,丰富和拓展地方志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具有青海特色的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努力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剩余《青海省志》57部分志的验收出版,完成剩余7部市(州)志的验收出版,完成剩余38部县(区)志的验收出版。同时,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教训,认真探索和研究第三轮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要提前着手,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好全省第三轮修志工作规划。

    2.大力推进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到2020年,全面实现省、市(州)、县(区)三级综合年鉴全部由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青海年鉴》要在规范提质上下功夫,编纂出版质量要进入全国前列。市(州)力争到2017年、尚未启动年鉴编纂工作的县(区)力争到2018年全面实现各级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3.加强特色志鉴和地方史编纂工作。到2018年,全面完成《玉树大地震救灾重建志》和规划特色志书的编纂出版工作。积极探索推动特色志鉴编纂工作的新模式、新途径,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党和政府工作大局,贴近人民群众需要,适时谋划启动编纂一批特色志鉴和其他地情文献。加强对特色志鉴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志书编纂工作,积极争取和编纂中国名镇志、名村志。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开展试点,探索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史编写工作。

    4.深化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和《〈青海省志〉行文规范》《青海省志(1986—2005年)出版印刷规范》。坚持分类指导,创新业务指导方法,提高业务指导水平,认真落实志书编修“三审一验收”制度。建立覆盖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资源开发等地方志工作全过程的地方志质量控制体系。

    5.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力度,建立全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加强与高等院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的合作,逐步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地方志系统出版物报送备案制度,与全国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建立志鉴交换合作关系。

    6.积极开展旧志保护整理工作。启动旧志整理工作,编制全省旧志整理规划,举办旧志保护整理出版相关知识培训,开展对所缺旧志版本的收集、复制、购置工作,并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结合传统抢救方法,陆续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影印、辑佚等工作。编写出版《青海旧志集成大全》《青海旧志提要》。

    7.加快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不断优化和完善青海省地方志网,积极构建省、市(州)、县(区)三级地方志网络互联互通建设。加快建设地情数据库,完成已出版第一轮、二轮志书和《青海年鉴》及地情书籍的数字化,实现新出版志鉴同步进入数据库。

    以健全功能、体现价值为原则,加快推进省方志馆建设,使其成为集地方文献编修、收集保存、宣传展示、研究交流、开发利用为一体的综合场馆。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规划建设方志馆,县(区)要有独立的方志资料室,确保地方志资料的科学保管和有效开发利用。

    8.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资源,利用第一轮和第二轮修志资源,积极编辑出版简志和地情读本等书籍。积极拓宽地方志资源的服务渠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和信息传输网络及平台,实现地方志资源的整合共享。逐步开展家谱、家训、家风、村规民约系列丛书的征集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大力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努力提升地方志成果的普及程度,发挥好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9.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充分发挥地方志学会的作用,加强对地方志理论研究的统筹规划。根据地方志工作实际和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理论研究的专题和内容,组织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及省内大专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史志理论研究人员开展地方志理论研讨与交流活动,重点研究解决关系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基础理论和重大业务问题,推动理论建设;定期召开地方志学术研讨年会,开展地方志论文评奖,活跃学术研讨,为地方志事业的科学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积极参加学术合作、研讨、交流活动,采用交流学习、人员互访、志书交换等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和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1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走出去、请进来、分层次的队伍培训机制,提高修志编鉴人员的业务理论素养和工作实践能力。根据形势需要,不断甄选、吸收各行业各部门的专家学者充实地方志专家库。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大力推进地方志文化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二)推动依法治志。加强地方志工作法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地方志工作条例》《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相配套的规章体系。各级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依法治志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和动态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加大对地方志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志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适应新时期地方志工作要求,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修志编鉴、印刷出版、队伍培训、开发利用等工作经费,确保地方志工作经费与地方志业务发展相适应。逐步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加强信息化和方志馆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地方志人才培养、引进等政策和措施,完善各层次人才教育培训制度,关心地方志工作人员的成长与进步,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高的地方志工作队伍。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专业要求配齐配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

    (五)加强舆论宣传。坚持弘扬主旋律,传导正能量,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志宣传工作。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地方志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新举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投身文化名省建设的新贡献。深入挖掘地方志资源,聚焦地方志功能,设计宣传主题,创新推介形式,逐步形成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文化精品。

    本规划纲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由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