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志办〔2012〕1号
省志各承编单位、州(地、市)地方志办公室:
现将《第二轮<青海省志>审稿办法、审稿程序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海省地方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第二轮《青海省志》审稿办法审稿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志第二轮志稿的审稿、验收工作,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结合全省编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验收形式
第二条 青海省地方志编委会下设青海省志稿评审验收工作小组。省地方志办公室、省评审验收工作小组在编委会领导下组织负责志稿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三条 志书评审验收工作小组以省地方志办公室行政领导和业务处室相关人员为基本力量,并适当聘请有关法律、保密、军事、档案、统计、政策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族宗教、民俗、文化和图片方面的学者、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二、评审验收程序
第四条 青海省志各分志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和验收制度,依序逐级进行。
各分卷初稿总纂完成后,经征求本分卷承编单位意见、内部评议后,形成送审稿,正式进入评审验收程序。
第五条 初审由各分卷承编牵头单位编委会组织实施,各承编单位参与,省地方志办公室、省评审验收工作小组派员参加。
各分卷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行家和相关领导对初审稿进行评审,充分采纳评审建议、意见,对初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形成复审稿,并随附初审稿评审员意见表、分卷编委会初审意见表、评审会议记录(复印件)以及分卷编委会办公室对初审稿的修改情况说明,报分卷牵头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厅、局)复审。初稿评审意见应包括对志稿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以及是否通过初审等内容。
第六条 复审由各分卷牵头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厅、局)负责,自行组织有关专家、行家、学者和领导评审,省地方志办公室、省评审验收工作小组派省地方志办公室人员参加。
分卷牵头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厅、局)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复审,充分采纳评审建议、意见,对复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形成终审稿,并随附复审稿评审员意见表、分卷编委会复审意见表、评审会议记录(复印件)以及承编牵头单位对复审稿的修改情况说明,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终审。
第七条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由省志稿验收评审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参加,志书在报终审时,须有简短、明确的文字报告,并加盖公章。
评审验收工作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后,反馈承编牵头单位做最后修定。未通过终审者,退回修改,直至通过终审为止;通过终审者,填写终审稿评审员意见表,随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评审会议记录(复印件)以及承编牵头单位对终审稿的修改情况说明,形成验收稿(本),报省地方志编委会验收。
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对终审稿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意见表。没有通过验收的,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再进行验收。
第八条 各分卷志稿通过验收后,由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与各分卷承编牵头单位就出版事宜进行会商,完成后,报省地方志编委会批准出版。
第九条 《总述》、《大事记》、《人物志》等志稿和各分卷涉及重大问题的志稿终审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各分卷进行初审、复审、终审时,均应填报相关评审意见表。意见表由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参见附表),可以复制。
三、评审验收内容与重点
第十一条 初审、复审、终审均应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青海省二轮志书行文规范》等的要求,进行全面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验收重点
主要围绕志稿观点鲜明正确、篇目结构合理、资料翔实准确、行文朴实流畅和图表运用得当等方面进行。
1.观点鲜明正确
(1)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坚持科学发展原则。
(2)是否符合党的现行路线、方针和政策,体现改革开放的新成就和新经验,具有时代性。
(3)是否存真求实,实事求是地记述事物(地区)的历史现状,即发生、发展、演变过程,具有地方性。
(4)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
2.篇目结构合理
(1)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是否齐全,排列得当。
(2)志书结构是否符合现代科学分类,坚持横分门类,事以类从的原则。
(3)志书的体裁是否正确,是否采用了记述体,所记述的事物是否详略得体。
(4)篇目结构是否层层相辖、领属得当。
3.资料翔实准确
(1)入志资料是否经过考订和核实(尤其是口碑资料),真实可靠。
(2)资料收集是否充实和比较齐全,有无重大缺漏和断线现象。
(3)取材排列是否具有科学性,突出了地方特点、专业特点和时代特点。
4.行文朴实流畅
(1)是否采用语体文,记述层次清楚,文从字顺,气势流畅。
(2)文风是否简洁、明快、严谨、朴实,避免了流水账式、报告式和工作总结式的写法。
(3)纪年、称谓、数字和计量单位、专用术语等是否符合行文规定。
5.图、表运用得当
(1)图照是否真实、清晰,涵盖志书内容是否全面,尤其是历史久远的图照是否得以挖掘和整理。
(2)表格制作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备,表格形式是否呈多样性。
(3)图照编排是否得当,文字说明是否准确、简炼。
6.分级审稿侧重点
(1)正式进入审稿验收程序前组织的内部审稿(一次或多次),审稿内容涉及面比较宽泛:观点、资料、内容、体例、文字等全面评议。
(2)初审的重点应把握资料关、篇目设计关、数据关及图表关。
(3)复审的重点应把握政治关、史实关。
(4)终审重点把握政治关、体例关、保密关。
审稿者须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注意把握整体质量,如发现志稿有重大错误(包括政治上、史实上、体例结构上和保密上等),可提出退回志稿意见;对于一般差错,审稿者须逐篇、逐章、逐节、逐段、逐句审改,审改后写出专题审稿意见报告,提出志稿通过审查(初审、复审、终审)的意见;审改时要使用出版界统一规定的校改符号,不能随意涂改。
验收重点:是否有政治问题,是否根据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四、评审验收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志稿送审稿应符合齐、清、定的要求。
齐:编辑说明、目录、正文、图照、表格、附录、编后记、注释、索引、分卷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卷编纂办公室人员名单、编写及审查人员名单、提供资料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内容齐全。
清:文字、图表及照片清晰、整洁。
定:志稿已按本办法规定评审通过,上报手续齐备。
第十四条 评审采取分散审读和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志稿评审设主审1人,初、复审的主审由分卷承编牵头单位确定,终审的主审由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担任。主审从宏观角度评审全稿,通读通审;其他评审人员分工评审各部分志稿。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视具体情况从评审验收工作小组的相关人员中随机抽调,必须有所抽调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场,方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高度负责,评审后填写意见,责任单位、个人分别盖章、签名,并存档,以示负责。
第十八条 复审应在复审稿送达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应在终审稿送达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应在送验稿送达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送审的终审稿,一式若干份,并附该分卷资料长编及终审稿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通过评审验收的志稿,一律不得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须报送省地方志编委会审稿和验收的州、地、市级志稿,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