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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志(1986~2005) 各分卷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0/28 09:32     已浏览:5251 次  

    青志委20141号


    青海省志各分志承编牵头单位:

    为做好第二轮志书的验收工作,确保志书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志(1986~2005)各分卷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青海省志(1986~2005)》各分卷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志(1986~2005)》各分卷的验收工作,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精神以及第二轮青海省志编纂工作有关凡例、行文、审稿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政府二轮修志规划的《青海省志》各分卷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成立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相关专家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人员参加的《青海省志》验收小组,组长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员由有关专家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人员担任,工作人员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指导处有关人员担任。

    第四条 《青海省志》各分卷在终审修定基础上形成验收稿,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填报验收意见书。验收稿应达到“齐、清、定”标准,报送验收稿文本数量为纸质文本35套/每种。

    第五条 各分卷验收工作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请《青海省志》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重点审查分卷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业、本事业、本系统的历史与现状;重大历史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表述是否准确。

    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验收小组成员分别阅稿,填写验收意见表,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2.召开验收会,形成验收意见。每部志书集中验收时间原则上按1天安排。验收会由《青海省志》验收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议程包括:分卷主编或副主编汇报编修情况;分卷总纂汇报评审修改情况,并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包括初、复、终审中形成的会议记录;三次审稿修改情况说明;三次审稿人员填写的评审意见表和书面意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作出验收文字材料说明;验收小组成员查审相关资料并陈述意见;验收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总结,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省志编委会办公室整理,报验收会主持人签字,作为批复分卷出版的依据。

    3.验收合格的分卷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代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行文批复出版。出版工作在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由各承编牵头单位自行组织。

    4.已同意出版的分卷在出版环节需要复核、补充、修改的事项由省志分卷牵头承编单位负责,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审定。

    第六条 对省志各分卷形成报送验收稿的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

    志书必须保证政治质量,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体现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注重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志稿中有关政治性内容必须做到正确无误。内容记述符合国家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民族、宗教、统战和涉外政策的地方,必须严格按照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和口径处理。志书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二)体例规范

    志书符合《青海省志•总凡例》规定,主体部分采用章节体,大事记、人物等采用条目体;横排门类,类为一志,纵述史实,述而不论;内容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标题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以志为主,述、记、志、传、图(照)、表、录七种体裁运用合理。

    (三)内容全面

    反映青海省行政区域某一事业(行业)断限期内的历史与现状,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体现特色。对前志缺漏、讹误的,要切实补证。

    (四)记述准确

    所记内容涉及的区域、时间界限明确,史实准确,记述事项要素不缺,脉络清晰,重点突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述体中必要的议论适度,不空泛);有交叉关系的事物,在相关部分记述中应把握不同的角度,分清主次,主详次略,或用互见法处理。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注意以事系人,坚持生不立传。

    (五)资料翔实

    资料真实,经过鉴别、考证、核实,资料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准确;主体资料齐全,重大史料无遗漏,能反映事物的连续性和系统性,人、事、物和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备。

    (六)行文规范

    志稿文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依事直叙;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青海省志•总凡例》《青海省志行文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出版物对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

    (七)配图恰当

    符合《青海省第二轮志书出版印刷规范》《〈青海省志〉行文规范》等要求,图照真实清晰、要素齐全、主题明确、制作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图照规定。内文插图位置适中,图随文出;涉及人物照片坚持以事系人原则,严禁使用有广告倾向的图照。使用的地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绘制或审定的标准图。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八)版式整齐

    验收稿样本除封面色彩外,其他方面要符合《青海省第二轮志书出版印刷规范》的要求,未尽事宜由承编单位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齐、清、定]  齐:序、凡例、编纂说明、集中彩照、目录、概述、大事记、正文(分章、节、目)、附录、编后记及表格等齐全;清:志稿字迹和图片均要求清晰;定:即志稿内容已经过三次审定,全书文字、图片按规定的字体、字号、版式排版打印要基本符合志书出版印刷规范的要求。

    附件:《青海省志》各分卷验收意见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