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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志鉴质量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0/04/27 10:27     已浏览:40292 次  

                                         青志委〔20201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志各分志承编单位:

    2020年是按时保质实现“两全目标”的收官之年。质量是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生命。如期保质完成“两全目标”,既要加快志鉴编纂进度,更要确保志鉴编纂质量。为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要求,切实纠正重进度、轻质量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志鉴编纂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质量标准

    志鉴质量的总体要求是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文风端正、印制规范。要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的关系,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将质量意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志鉴。

    1.把好政治关。志鉴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查把关,审慎把握好记述尺度。

    2.把好史实关。志鉴运用资料要真实、准确、全面、系统,体现代表性、权威性。资料要经过甄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力求准确,有歧义但不可或缺的资料,可多说并存;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要齐全,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要连贯、系统,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要齐备;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3.把好体例关。志鉴编纂要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凡例或编纂说明关于编纂志鉴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清楚明确;体裁运用要得当,以志为主,兼具述、记、传、图(照)、表、录、索引等体裁;志书篇目设置要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妥当处理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各部分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做到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要做到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反映事物基本特征,记述有深度。

    4.把好文字关。要明确志鉴记述区域界限和时间界限,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规范制作与使用图、表、照片;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行文要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时间、空间、单位(组织)、人物等范畴和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人物记述要坚持生不立传、以事系人、分类记述,切实做到客观、公允、准确;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要前后一致;统计数据的使用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数字运用和书写、计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把好出版关。要加强与出版单位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志鉴(含电子介质)的出版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版面格式规范,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装帧美观、大方,分册出版的志书,要整体设计统一,形成系列;编辑校对要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二、严格评审程序

    志鉴编纂具有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学术性特点,要遵循编纂工作规律,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省志各分志及市(州)、县(区)志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和验收制度。省志各分志,由承编单位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承编单位编委会复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验收;市(州)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编纂委员会复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并验收;县(区)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编纂委员会复审,市(州)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并验收。

    综合年鉴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志鉴的评审必须依序逐级进行,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志鉴审查验收工作应当组织保密、档案、民族、宗教、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参与,听取意见。审查验收工作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压实各方责任

    志鉴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坚持依法治志,切实履行责任,加快志鉴编纂进度,提升编纂质量,确保到年底完成二轮志书编纂,实现综合年鉴当年出版,确保“两全目标”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组织志鉴评审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承担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各个环节工作。

    1.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省志各分志初审、复审小组组长分别由承编牵头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担任,终审小组组长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主要领导担任;各市(州)和县(区)志书初审、复审小组组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终审小组组长由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任担任;省志各分志和市(州)地方志书验收工作小组组长由省志编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县级志书验收工作小组组长由上级地方志编委会主任担任。

    2.做好评审验收准备。在评审验收前,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审的志鉴进行前期审查,审查志鉴是否符合“齐、清、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并适时组织评审。拟评审的志鉴在报送时,须附有简短、明确且加盖公章的文字报告和由主编或总纂签字署名的自我评价意见。符合评审条件的,要及时分送评审小组各成员提前审阅,并做好相应会议准备工作。

    3.精心组织评审验收。要按照程序精心组织各类评审会,评审小组组长要积极调动各评审成员的积极性,主持形成评审小组意见;各评审成员要严肃认真、高度负责,形成书面意见,并在会议期间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承编地区和单位要认真汇报上一个程序评审后的修改情况,认真梳理归纳各评审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工作做出安排;责任单位及评审成员要分别签字盖章。评审未通过的,要按评审要求,认真进行修改与完善,按期组织再次评审。验收合格的志书出版前,要由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并出具出版批复。

    4.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指导督查,既要注重志鉴编纂进度,又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对志鉴编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送本级编委会或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研究解决。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