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犯罪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犯罪条款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