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条文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设立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文章来源:青海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9-02 13:40:01 浏览次数: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八条对无线电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