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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站管理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3-16 17:17    编辑: 马秀         

  (青政办秘函﹝20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2017年第四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国办秘函〔2018〕8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网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提升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和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全面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建设

  (一)规范政府网站标识、名称及域名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1、标识。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网站标识码、党政机关网站标识、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要在各级政府网站首页底部功能区列明。

  2、名称。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标挂党政机关网站统一标识。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3、域名。政府网站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门户网站要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注销。如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gov.cn/.../...”、“○○○.□□□.gov.cn/.../...”形式。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二)规范政府网站开设、漏报、新建工作。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1、开设。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县处级以上机构可根据需要开设本单位网站。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乡镇、街道、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2、漏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在网站普查前期漏报的政府网站进行再梳理、再筛查,将“政务服务网”、“政府数据开放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各类凡是属于政府管理权限(包括双重管理单位)范围内的各类工作网站均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统一监管。

  3、新建。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各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将前期漏报以及新建、在建政府网站逐级审核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网站信息,申请标识码,完成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网站监测管理,确保网站合格达标后方可运行。

  (三)规范政府网站关停整合、迁移、报备工作。

  1、关停整合。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已有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确有特殊需求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可提出申请保留)。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因整改需临时下线的政府网站,每年下线申请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并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临时下线公告。

  2、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下线申请,逐级审核,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和域名,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网站变更运行状态。

  3、报备。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内容迁移、公告和基本信息变更报备等工作。新建、关停整合政府网站,以及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主体结构、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均要及时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填报新建网站信息、申请关停网站信息、对变更的政府网站基本信息、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网站变更信息和运行状态,杜绝“擅自关停”和“信息空白”。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

  一是强化政府网站日常监管和内容维护。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日常24小时监测制度,健全网站信息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监测技术手段,对网站访问速度、错链断链、信息更新、文字内容、安全防护等进行全天候监测巡检,确保网站访问通畅、信息准确、文字无误、链接有效。

  二是强化地区、部门监管责任。各市州政府、各垂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网站监管职责。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全面监管和巡查抽查工作,每季度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本辖区政府网站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做好结果公开。省直各部门及垂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自查自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是强化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力度,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加强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通过运用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提高政府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假冒、防泄密能力。同时,要健全政府网站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做好交接班检查,发现潜在安全风险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快速妥善处理,提高政府网站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重视信息转载、留言办理和工作年度报表发布工作

  (一)信息转载。各地区、各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置专题转载栏目,及时关注和转载国务院及省政府重要政策信息,切实加强对“国务院信息”和“省政府信息”的及时转载。

  (二)留言办理。各级政府网站均要在首页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安排专人负责国务院办公厅转办的“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务必要按国办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对转办的投诉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整改、处理和回复,确保留言问题及时处理,回复办理按时有效。

  (三)年度报表。各级政府网站单位要做好本级政府网站每年的年度数据统计工作,按照国办相关要求,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及时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认真填报提交工作年度报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垂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省政府门户网站要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进行集中展示。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政府网站监管已纳入全省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内容,将于2月中旬与全省目标绩效考核一起统盘进行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和网站普查要求,利用第三方监测技术手段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网站24小时监测巡检。要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主体。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每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及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有关责任人。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强化保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机制,统筹考虑政府网站建设、监管、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明确网站各栏目责任人,严格审校流程,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建立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对于缺乏技术保障力量的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做好网站的运维和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政府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监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和水平,提升工作人员管网、建网、办网和网上履职能力,建设一支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大数据分析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熟悉政务工作和互联网传播规律,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担当的专业化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