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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来源: 解放军报
发布时间: 2015-06-23 15:26:27
编辑: 马燕燕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广州军区一名普通战士。我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2月选取为下士,2014年12月转为上士。想咨询下,我2018年12月退伍时,能否由政府安排工作?上士 小 陈 

    小陈同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另,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小陈同志,根据你来信所述,你于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且2018年12月退役时服役满10年,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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