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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发布时间: 2022-01-26 15:13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编辑: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了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新时代推进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实施“一优两高”战略、持续深化“五个示范省”建设、加快推进“四地”建设,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统筹推进。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法治青海、法治社会建设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与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相适应、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行政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持续增强,支持重点市(州)、县(市、区),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一)推动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政府机构改革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推进,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

  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法规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统筹县乡资源,因地制宜完善乡镇(街道)模块化职能体系,推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县乡两级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做好与国家层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衔接工作。调整完善各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工作,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二)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快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持线上线下相互联动、深度融合,依托在线平台加快实现“不见面审批”和“最多跑一次”目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防止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加强证明事项的互认共享,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全面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着力优化投资环境。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扩大覆盖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深化“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等制度,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模式,进一步优化“青松办”APP服务功能,方便民生事项指尖办理。加快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基本实现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跨省生产经营等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推进网上政务服务深入基层,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适应老龄化社会变化趋势,结合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整合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全业务法律服务。优化“12348”青海法网服务功能,拓展公证网络远程办证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建设,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向偏远农村牧区延伸。服务乡村振兴,加大涉农立法、执法及普法工作力度,不断改善农村牧区的法治环境。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经营、安心创业发展。加强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注重听取工商联、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增强对内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优化兰西城市群建设等重大项目实施法治环境,全力打造青海优化营商环境升级版。

  完善全省统一的监管平台,建立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监管,完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建立健全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利益诉求表达反馈渠道。进一步健全“好差评”工作机制,倒逼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优化服务、提升效率。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政府治理制度更加完善

  (四)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衔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彰显青海地方立法特色,加快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推进“四地”建设、循环经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立法,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安全生产等领域立法,筑牢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完善卫生健康、公共文化服务、铁路安全、地震预警、电梯安全、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立法,助推社会治理创新,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严格落实立法计划和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协同性,统筹安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健全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增强立法工作前瞻性,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强化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推进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良法善治,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纳入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内容,确保制度规定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

  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严格规范立法立项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注重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地方治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和听证,切实提升立法工作质效。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评估分类管理办法》,全面推进立法项目立项和送审稿质量评估分类。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有效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设区的市、自治州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选择切实可行、管用有效、富有特色的立法项目,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严格制发程序,严控发文数量,防止政出多门,避免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依据上位法变化和改革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管工作,推动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落实审核责任,不断提升审核质效。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执法决定,实行合法性审查全覆盖。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经过法治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支持行政机关邀请法律顾问列席行政决策有关会议。着力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将严格依法决策作为对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严格落实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制度。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确保政府决策公平、透明、可预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施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自然资源、教育培训、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网络安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民生福祉等事项的,实行决策风险评估全覆盖。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九)加强行政决策程序执行和评估。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重点领域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完善执行主体向决策机关报告机制。对重点改革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任务目标、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实行全流程记录和归档留存。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执法层级关系、健全职能配置、完善机构设置,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设立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厘清不同层级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边界。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行委)因地制宜探索推进“局队合一”体制,有条件的可推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有序推进落实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任务,不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理顺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执法部门权责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解决有案不移、移案不接、以罚代刑等问题。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范移送、立案、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配合,持续完善生态等公益司法协作保护机制。因地制宜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职责,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大对综合执法改革的财力保障,促使执法装备及时到位。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自然资源、教育培训、食品药品、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违法风险。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积极落实长江禁捕、黄河流域和青藏高原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执法检查,全力推进木里地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综合整治取得新成效。

  聚焦“五个示范省”建设改进执法方式,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最严格的标准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跨省区长效管控和执法协同机制,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和安全。严格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筹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和监管工作。严格落实“亮证执法”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不断完善和认真执行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理由制度,严禁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罚而不治等选择性、随意性执法行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多、多头重复检查等问题。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对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不得将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宽严相济又法理相融。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营造宽容柔性执法环境。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重点领域执法部门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进一步增强以案释法的意识和能力。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妥善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严格执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分级分类施策,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及企事业单位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落实风险防范化解责任,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高度重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提升依法预防、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工作水平。坚持督导检查、明察暗访、联合执法等工作方式相结合,全面落实各项防范管控措施。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应急抢险队伍专业能力。认真开展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依法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十六)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多层次推进基层综合性救援队伍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培育社会化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七)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医疗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生态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出台青海省行政调解规定,夯实行政机关调解主体责任,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工作程序,建立统计报告、公开运行、信息宣传等配套制度。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衔接,建立运行高效的信访、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

  (十八)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工作。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十九)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整合工作职责,调配编制资源,实现全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目标,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强化对各市(州)及县级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

  (二十)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推动行政机关与法院建立互动工作机制,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诉源治理,着力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成效。认真做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的落实与反馈工作。每年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等情况进行通报,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

  八、健全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保障行政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一)增强监督合力。认真研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反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确立尊重实干者、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建立健全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支持从实际出发,敢于担当作为、干事创业、造福人民。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按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督查,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优化督查方式,强化结果运用,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有效衔接,从严控制督查频次,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推动政府督查提质增效。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全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式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四级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十四)全面主动推行政务公开。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政务信息基础管理,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持续提升全省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进一步畅通、拓宽政府网站和新媒体互动交流渠道,严格落实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回应公众诉求的制度。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县(市、区、行委)政府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持续推动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做到政府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政府采购、稳岗就业、民生福祉服务等内容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到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与依据及时公开,依法保障群众信息需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及时答复。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通过图标图解、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和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工作方式,提升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的权威性、实用性、时效性。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互动交流。行政机关及时跟进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订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树立人民政府守信践诺的良好形象。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行政机关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行政承诺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并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领域政府失信行为。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以及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置,并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

  (二十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优化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统筹建成全省各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立项及建设。建立全省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十七)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积极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推动跨系统、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互信互验。

  (二十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联通汇聚。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监管事项,解决各级监管特别是市(州)、县(市、区、行委)行政监管人少事多的问题。

  十、完善党领导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九)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

  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每年选择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察落实,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推进举措,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十)完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3年年底前实现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推广示范创建经验,以示范促提升、以创建带发展。按照《青海省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工作办法(试行)》,及时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等有关工作。完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牢固树立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各级行政机关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推动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政府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深入开展法治专题培训,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市(州)、县(市、区、行委)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加强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人员、经费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提升履行法治建设主责主业的本领。更加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法治建设平衡发展。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探索承担法制审核、基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等工作,推进乡镇(街道)依法行政,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促进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持续深入。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二)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提升法治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推进法治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各类法治人才的选拔、培养与使用,形成一批精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行家里手、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监督能手、严把依法行政关口的管家助手。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科建设。推动法治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交流任职。加强省、市(州)两级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重视基层法治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加快青年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稳步提高青年法治人才在行政机关干部队伍中的比重。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充实胜任行政复议工作的法治人才队伍。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三十三)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聚焦青海高质量发展实际,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实践。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机构,承接和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科研工作,推动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法治政府研究和教学师资团队。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支持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引导公民提升法治素养。充分运用报刊、网络、掌上客户端、微信微博、阅报屏等媒介传播法治文化,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讲好法治政府建设故事,奏响法治青海建设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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