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19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4〕23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成文日期 :2014-02-25
青政办〔2014〕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制定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 省安监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2014年2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现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维护校舍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启动实施中小学校安工程,把中小学校安工程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多方筹措资金,在实施校安工程中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解决校舍安全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全省中小学校舍质量明显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明显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校均规模进一步扩大,办学效益显著提高,实现了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调整,基本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的规划目标。
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省是全国7个地震重点防御区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省份之一,全省93%以上的地区处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其中有3个县(玛沁县、达日县、玛多县)处于8度高烈度区,地震、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我省农牧区部分学校基础条件较差,一些学校校舍还达不到防灾减灾的要求,学校人员密集,确保广大师生绝对安全仍面临挑战。
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是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防灾减灾总体部署、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覆盖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覆盖范围
长效机制覆盖全省城镇和农牧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保障资金、统筹实施、建管并重”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1.明确责任。长效机制实行分级实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省政府统筹指导,市(州)政府协调组织、县(市、区、行委)政府具体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建设、监察、国土资源、审计、地震、水利、气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切实履行校舍安全的相关责任。
2.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排查制度、施工建设标准、使用维护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00号)要求,各地撤并中小学必须报省政府审批。
3.保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教育支出占比、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政府信用平台贷款及对口支援、社会援助捐赠资金统筹解决长效机制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全面改善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
4.统筹实施。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捆绑使用、提高效益,渠道不变、各计其功,加强省级和市(州)级统筹,充
分发挥资金集约效应,着力解决长效机制的突出问题。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防灾减灾、校园规划和各项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制定实施长效机制计划与方案,推动专项资金及项目整合,避免重复投资,建设节约型校园。
5.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新建和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改造轻维护”倾向,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等主要建筑物,以及浴室、厕所、围墙、校门、护坡护坎等附属设施),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年进行一次防雷安全检测,确保不留隐患、不留死角。各州(市)每年年底前将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报省教育厅。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校安工程排查鉴定的规范和程序,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至少每年鉴定一次;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五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鉴定单位名称、资质、鉴定报告日期、鉴定成员和责任人等信息,以便查询。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各中小学校要注重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师生开展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切实普及和提高广大师生灾害防范知识水平和应急避险能力。各地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层层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做到逐级通报,信息公开,自觉接收社会监督。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统计等部门,根据校舍安全年检结果,对中小学校舍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分析,自上而下及时向各地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省政府综合考虑各地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各地在完善和实施校舍安全隐患排除工作中,要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全省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气象灾害易发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当地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校舍安全的第一责任,政府“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扎实抓好校舍安全长效机制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全力支持校安工程保障长效机制的有效实施。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政府分级承担,各级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加大校舍建设的支持力度。民办和企(事)业中小学校舍安全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并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应免全免,应减全减”的原则,落实有关减免学校建设收费等优惠政策,节约建设成本,降低工程造价。对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强化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系统维护,完善应用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对所有校舍安全状况的动态有效监控。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省级重点督查、州(市)定期巡查、县(市、区、行委)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当地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日”、“安全宣传周”和“防灾演练”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