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173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7〕115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废止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生、妇女儿童工作成文日期 :2017-07-06
青政办〔2017〕115号
注:本文件已于2024年12月4日废止。废止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青发〔2014〕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5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推动实现“四个转变”,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省内和外地来青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州)、县(区、市)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负总责,市(州)县为主。省政府层面负责全省总体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州)、县(区、市)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5.71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1.全面放宽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优先解决农牧区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实行农村(牧区)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被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农村(牧区)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农牧区学生参军退出现役进入城镇就(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就(创)业地申报本人户口。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役、离退休干部,允许本人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2.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凡在我省就(创)业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就(创)业,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凡依法与用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以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五)调整完善城镇落户政策。
3.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进一步全面放开我省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收入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在西宁市区务工经商的(含灵活就业)非户籍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收入,且在西宁市交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在西宁市区拥有合法房产的非户籍人口,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西宁市落户。以上在租赁合法房屋居住的人员,也可将户口登记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家庭集体户口”上。(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4.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将转移支付分配与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能力,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推动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牧业转移人口统计和市民化政策梳理。加大对教育、基本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实现相关经费可携带性。按因素法分配转移支付时应按各地常住人口测算,增加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薄弱县的转移支付。(省财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引导城镇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更多依靠自有财力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健全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建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中央下达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农牧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提供基本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牧业转移人口流动、城镇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6.积极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和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向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在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研究提出我省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的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八)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7.合理划定政府、企业、个人分担的城镇化成本范围,政府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成本。企业依法为农牧业转移就业人口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转移人口与城镇人口同工同酬制度。农牧业转移人口自身承担部分社会保障、住房支出、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等方面的成本。(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8.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政策。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省级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市(州)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区、市)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9.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措施,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牧区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牧民安置、农牧区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主要用于城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依法征收后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再开发,为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提供用地政策保障。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建设占用耕地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完善和建立多元化征地补偿机制。
10.完善现行补偿标准修正机制,逐步扩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产业支撑的县(区、市)推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取消以统一年产值为测算标准的补偿体系。完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合理设定领取门槛,将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到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合并同轨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安置补偿政策,采取留资本或留地安置措施,加强被征地农牧民后续发展能力,拓宽补偿渠道;充分聚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在扶持产业发展、劳动就业、保留物业管理及合理留取商业产权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留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专款用于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进城落户农牧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从2017年开始,力争三年完成清产核资,五年完成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全省2018年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牧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依法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省委农办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参与)
12.建立健全农牧区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扎实推进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力争到2018年底,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区、市)建成功能相对完善的农牧区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探索形成农牧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委农办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13.指导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地区湟源县建立“同地、同权、同价”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政策措施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农牧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14.宣传落实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制度。完善债券信息披露及培训机制,健全直接融资通报制度,规范市场运行。积极培育发债主体,鼓励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企业提高资金运营实力。(省金融办牵头)
15.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出台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相关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随预算公开机制,逐步建立我省“一主多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体系。严格限额管理,实行债务规模控制。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债券资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省财政厅牵头)
16.推进城镇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设立PPP引导基金,优先考虑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的PPP项目需求,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的PPP项目给予增信和融资支持。落实PPP项目奖补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提升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将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7.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牧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将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或暂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8.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州)、县(区、市)政府确定。鼓励存量公租房较为充足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进行实物配租。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危房改造,市县城镇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根本性改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9.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让更多人群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持缴存人异地转移接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进城落户农牧民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调整提高个人缴费所占比重,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年龄段筹资标准逐步实现统一。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快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对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十五)落实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21.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制度平等和管理资源共享。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关标准对市县给予缴费补助。对向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按规定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22.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稳妥有序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进城落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纳入所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低保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及时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对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因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政策;对于未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省民政厅牵头)
(十六)保障进城落户农牧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23.确保进城落户农牧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进城落户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招生范围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中途转学,户籍所在地学校学位不能满足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进城落户子女在学校享有与当地学生同等权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要求。进城落户农牧民子女在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就读的,参加中考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新落户时适逢高中升学,应到新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参加落户地举行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进城落户农牧民中,从省外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入我省后,其子女在青参加高考和录取,按照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牧民子女学籍变动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转户农牧民子女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各级政府要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落实15年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现15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十七)完善农牧业转移人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4.积极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积极就业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免费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落实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将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劳动力中登记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到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加大农牧业转移人口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允许以农村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使用权为抵押以及政府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增加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规模,支持打造“拉面经济”等劳务品牌、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创业带动就业。健全劳动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参与)
(十八)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25.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我省已明确的13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办事便利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地承载能力,根据《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推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九)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26.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在原有统计公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公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指标,科学分类计算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指标,及时予以公布。(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二十)强化专项检查。
27.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牧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一)强化政策效果。
28.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审计监督。
29.将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和我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考核办、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全省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