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082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5〕187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废止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成文日期 :2015-10-13
青政办〔2015〕187号
注:本文件已于2024年12月4日废止。废止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1〕114号)以来,社会办医政策效应持续显现,全省社会办医机构数量规模稳步增长,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有了大幅提升。但从总体上看,社会办医的发展不平衡和定位不准确、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不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和困难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尽快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当前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合理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分类管理,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办医体系。引导社会办医向“专、精、特、优”的方向发展,形成有序竞争、错位发展和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新格局,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到2020年,树立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社会办医品牌,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不低于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25%。
二、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一)完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研究制定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做好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工作,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定位及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重点做好西宁、海东等中心城市和医疗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的社会办医规划,实行精准规划、精准发力,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未公开公布规划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配置医疗设备和限制执业范围。
(二)预留发展空间。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向社会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按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科学制订辖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三)放宽准入审批。医疗服务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和支持境外资本、台港澳资本、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在我省举办合资或合作等形式的医疗机构,允许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一站式服务,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设立20—99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19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拓宽服务领域。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医院。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专科专病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优先重点支持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和健康养老产业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资源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发展基本医疗服务。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零售药店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以及招聘体检、健康体检等定点医院。
(五)促进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服务机制,或共同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大力支持境外、省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购置医疗设备或用于医院建设。
三、进一步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能力
(一)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制定完善促进社会办医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政策措施,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医学教育、全科医师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培训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纳入全省培训计划等措施,采取委托院校培训、对口帮扶培训、自主定期培训等方式,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院长、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现代医院管理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教育培训经费自主开展培训,着力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认真落实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重点审查医师资质、执业类别和范围、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条件等,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探索建立专科护士多点执业新模式,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为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设立中藏医坐堂,拓展特色服务,方便群众就医用药。
(三)保障平等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各级医学类行业学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学会、协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学术职务的机会。
(四)支持信息化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全省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远程医疗、网上预约诊疗等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发布诊疗信息、健康知识、预约挂号等医疗服务信息。
(五)完善帮扶合作机制。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进行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多点执业,社会办医可认定为城市医院医师晋升前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鼓励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四、进一步加大社会办医扶持力度
(一)建立财政资金扶持机制。省财政应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卫生支农、对口帮扶、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
(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医疗救助等定点范围,并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执行与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和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条件。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认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将其纳入大病保险理赔定点范围。鼓励支持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规范社会办医与医保基金结算的票据,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规范性医疗收费票据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三)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予以税前扣除。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按规定全额免征和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支持社会办医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也可以其知识产权作质押,相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依据其现金流水认定授信额度。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其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保险产品。
(五)多渠道保障药品和高值医用材料供应。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也可以从合法渠道自主采购。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药品零售价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不得高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中标零售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络平台要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级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
五、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一)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二)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监管。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参照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建立健全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
(三)加强医疗秩序维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管理体系,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各级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要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和社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督促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办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推行诚信服务、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发展。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1日。
2015年10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