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17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5〕114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废止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成文日期 :2015-06-18
青政办〔2015〕114号
注:本文件已于2024年12月4日废止。废止依据、理由和时间,请查阅《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政[2024]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015年6月)
为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市州级公立医院改革进程,积极探索省级公立医院改革有效途径。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支付制度、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分级诊疗制度,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服务,扩大卫生资源总量。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2015年,完善定型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模式,全面推开市州级—212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选择青海省交通医院开展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改革路径和办法。
2016年,深化市州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落实各项省级公立医院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2017年,完善市州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进一步推进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完善医药分开管理模式,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多渠道经费补偿、人事分配和绩效考核机制。
二、改革任务
(一)全面推进市州级公立医院改革。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2015年,各市州按照机构审批规定及有关程序,成立药事管理中心,推行医药分开,全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中药饮片除外)加成。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加成后的经费缺口和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2.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海西州试点基础上,制定出台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3.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在省级中标价基础上,允许市州为单位或医疗联合体组成采购共同体,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须选择议价采购方式,成交价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如成交价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则及时调整省级中标价。2015年启动新一轮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将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实行分类采购。
4.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临床药事管理,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医院及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在同期消费物价指数(CPI)增幅以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比重,2015年市州级公立医院药占比降低到40%以下。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量,逐步建立人员总量备案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纳入总量范围内的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同管理、同工同酬。公立医院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对高层次、紧缺型人才,由医院按程序直接考核聘用。进一步完善医护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将医护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6.调整完善薪酬制度。2015年探索建立市州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把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到绩效工资中,并根据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将医务人员工资与服务质量、数量等挂钩,重点对住院患者平均费用、平均住院日、药占比、分级诊疗等控制指标进行考核,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7.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在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快组建医院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由理事长、执行院长、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及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医院发展计划和财务、人事、分配等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年度运营目标,履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职责。监事会负责对医院管理和院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聘任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探索逐步取消全省市州级医院行政级别。
8.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按定额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比例。2015年各市州至少选择一种支付方式开展试点,2017年全面实行复合型付费方式结算。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建立健全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和风险分担机制,合理适度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和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日间手术和中(藏)医非药物诊疗技术,逐步将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藏)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铜烙、热敷等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藏)医药服务,并实行更加便捷有效的付费方式结算。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对未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照规定不予支付。逐步对慢性疾病实行按人头打包付费方式。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血友病等需要门诊维持治疗的重大疾病实行医疗救助,引导患者进行门诊治疗,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9.做—好分级诊疗工作。完善区域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根据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制定各级医疗机构疾病分类、诊疗目录,探索研究分级用药、分级定价、分级支付的措施和办法。通过提升医疗质量、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加大人才队伍培养、加强中医(民族医)建设和加快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市州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通过对口帮扶,有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2016年6月,在构建医疗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病理诊断中心、检验中心、影像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确保省、市、县、基层医疗机构有序双向转诊的检查和诊疗需求,有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水平。
10.加快信息化建设。以现有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完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试点医院根据以上改革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上报省医改办。
(二)开展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率,逐步落实基药零差率。探索建立省级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的有效途径,制定出台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取消基本药物加成试行办法,逐步降低基本药物加成。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医院药品总数比例不得少于35%,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省级试点医院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控费管理的探索工作,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在同期消费物价指数(CPI)增幅以内,省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卫生材料费降到20元以下。扩大临床路径管理,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提高按病种付费病种数和覆盖面,到2015年底,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70个,2016年底不少于85个,2017年底不少于100个。
3.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注重流程化管理,简化服务环节,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流程循环周期,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的综合效益。细化财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医院内部考核,建立内部综合考核管理制度,以绩效考核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正确引导患者购买麻醉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4.探索组建医疗联合体,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省级试点医院要建立上下联动、利益共享的医疗联合体,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同时,积极探索医疗联合体内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实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治疗,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以慢性病为突破口,制定常见病出入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及医疗联合体内有序转诊。组建省级慢性病诊疗中心(或多学科诊疗中心),为下级医疗机构慢性病诊治提供技术支撑,对下转的慢性病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引导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康复期患者及时转诊至基层医疗机构。2015年选择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等9种疾病制定转诊指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试点。2016年在常见重点病种分级诊疗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制订规范,扩大分级诊疗病种数量,增加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等病种。2017年,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力争分级诊疗病种达到30—50种。
5.完善远程医疗体系建设。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实现远程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图诊断及远程教育,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纵向医疗资源和技术支持。加快形成基层医疗机构检查、城市医疗机构诊断的新模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水平。2015年建立我省慢性病管理网络平台,把高血压病、结核病等9种慢性疾病纳入网络管理,实行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和健康管理师协作管理慢性病的“三师共管”模式。
6.落实便民惠民措施。全面开展便民惠民和优质护理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开展自助预约、挂号、查询等服务,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实行“预约优先”。通过诊间结算、手机等移动设备支付,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时间。在保障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自助打印、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
7.逐步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补偿机制。逐步推进合理核定人员总量、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绩效考核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探索新的补偿机制。
(三)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探索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在每个市州选择1—2个县开展县乡村服务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实行全面管理,对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调配与考核、财务、设备、药品、业务“五统一”的管理模式。
2.健全分配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和绩效工资制度,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绩效考核要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并引入第三方评估。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强化对院长的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
3.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成效。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改革成果。大力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医院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的任务,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降低到45%以下。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产生的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严格医院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收支规模的基础上,对市州级公立医院正常运转缺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建立监管机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监管,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医院信息定期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建立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对诊疗行为实行全程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三)加强部门协作。发改、财政、机构编制、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发展建设、财政补偿、价格管理、编制管理、人事分配、服务监管等责任,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各级医改办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人社、发改、财政、编办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试点地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总结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大力宣传改革成效和典型经验,开展舆情监测,及时解答和回应群众和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进一步加强考核通报,考核结果要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并及时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
附件:1.青海省市州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
2.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