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14-00452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4〕134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成文日期 :2014-08-11
青政办〔2014〕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201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全面提高我省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立足教学实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我省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与相关管理。
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并确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评审期限等。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经费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设置
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并在国内或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一定范围内得到验证肯定,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成效。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各类奖项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其中基础教育4项、职业教育2项、高等教育2项);二等奖不超过14项(其中基础教育8项、职业教育3项、高等教育3项);三等奖不超过26项(其中基础教育14项、职业教育6项、高等教育6项)。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对个人的奖励标准,原则上要低于单位奖励标准,个人奖励标准控制在单位奖励标准的50%以内。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内容及表现形式
第七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青海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成果包含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教育实践成果。
第八条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一方面有所侧重。撰写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报告,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成果的主要内容、效果与反思职业教育教学成果重点奖励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尤其对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培养技能型人才,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等教育教学成果要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成果。要重点奖励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凸显学科专业特色、加强实践教学、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秀教学成果。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呈现方式是教育实践工作方案,同时,需要经过至少两年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教育管理、升学制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和中小学教材不纳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范围。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的表达方式为成果报告,同时辅以论文、案例等材料的支撑。
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表达形式为有关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教学模型、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非教学实践类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和科研课题不列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
第四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省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向省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该成果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或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选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受理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二)省教学成果评审工作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限额内做出予以推荐的决定;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省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推荐的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期为15日。
(四)对经公布没有异议的,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分为专家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专家个人评审分类别进行,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方有效。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
(六)省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
省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确定的获奖项目,应当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5日。
公示期满后,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奖项目做出核准,并报省政府批准。
获奖名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 被推荐为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个人,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个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单位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组织后续评价和交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发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省级教学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也要开展教学成果奖励和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由省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