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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196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3〕80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23-10-2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23〕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评估和推动我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筑牢粮食安全和主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种业基础,根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青海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成立考核组,对各市州政府落实种业振兴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步进行;各市州政府对所辖县级政府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保障。落实党政同责、种业振兴发展规划制定、执行和资金支持等情况。

(二)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宣传培训等情况。

(三)创新攻关。种业应用性研究、主推品种示范推广、育种联合攻关等情况。

(四)企业扶优。种业企业扶持政策措施、任务落实等情况。

(五)基地提升。种业基地建设、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供种应急保障等情况。

(六)市场净化。种业市场监管、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办理等情况。

(七)资金管理。资金安全、使用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市州自评。各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考核实行全覆盖,逐项梳理佐证支撑材料,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至青海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考核。青海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考核组于每年12月底前,对各市州政府进行考核,并对各市州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综合评定。青海省高原种业振兴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自评情况和省级考核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结果等级。

第六条 考核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送省考核办,并作为省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以及下年度资金安排、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中涉及国家、省级未安排项目任务的,按照此项全省均值赋分。

第九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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