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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176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9 〕 89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成文日期 :2019-10-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9 〕 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努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配套措施。

一、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地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发展壮大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同时,积极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争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州)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市、区、行委)延伸。将各地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和金融企业绩效考核内容。

(二)构建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性定位,切实发挥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核心、扶持政策整合平台和银担合作窗口作用,加快机构向下延伸进程。同时,与当地政府合作,优化、完善市(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指导、支持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职能,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

(三)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功能。支持省信保集团加快组建青海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资金、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风险,省级再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所承担比例。充分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对接,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形成各方联动的协调合作机制,聚力推动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四)深化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遵循,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改革相关要求,深化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参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通过银担合作切实缓解融资担保不足的问题,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贷款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加大财税激励力度

(五)完善资本金注入机制。根据准公共定位,研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增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抗风险能力。鼓励各级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六)落实降费奖补政策。对按规定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同时,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七)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追偿力度,降低流动性风险。各地要根据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分险分担比例,落实风险补偿资金。省级财政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业务中形成并认定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八)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农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三、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九)聚焦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十)规范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的政策目标。

(十一)适时降费让利。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快转型发展,发挥龙头作用,突出再担保功能,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并逐步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及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支小支农贷款实施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成本。

(十二)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降低企业负担。

(十三)凝聚担保合力。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在总对总合作框架内,按比例分担代偿责任。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要按照现行操作模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按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对接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需求,做好各项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十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要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和退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十五)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组织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信息填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为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行业管理水平提升提供参考。同时,做好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合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十六)健全行业监管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面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和教训,研究出台新的行业发展和监管规范性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退出、公司经营规范、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控风险等系列行业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等工作,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十七)加强行业综合监管。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加强部门间横向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共同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银担合作、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十八)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要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

(十九)实施差异化考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支小支农贷款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把控好风险溢价水平,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把控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建成商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确保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户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稳步增长。

(二十)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健全信用信息体系,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要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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