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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065发文字号 :青政〔2023〕32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成文日期 :2023-08-0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青政〔2023〕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历史文化名城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切实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根据《青海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认定办法》(青政办〔2022〕10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核定,现公布同仁市、玉树市、海晏县、湟源县为我省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以及来青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健全长效机制,让历史文脉更好传承下去。省级历史名城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保护机制体制,依法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科学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特色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要积极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保护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切实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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