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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010发文字号 :青政办函〔2022〕192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成文日期 :2022-12-1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2〕1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法律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在《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基础上,制定《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贯彻落实,严格依法执法

《指导目录》印发后,《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停止使用。各地区要结合地方立法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情况,对照《指导目录》内容,及时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指导目录》执法事项范围、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后果,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做好衔接沟通,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按照《指导目录》要求,积极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及时移交涉及职责整合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形成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联动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三、做好组织保障,强化问效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始终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明晰第一责任,规范执法流程。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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