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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005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2〕110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成文日期 :2022-12-2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资金
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

青政办〔2022〕1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资金统筹协调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资金统筹协调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关键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转变现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多口管理安排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资金统筹协调机制。

一、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范、量入为出、效益优先”原则,坚持“思谋一盘棋”总思路,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政府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统筹政府投资资金,把好项目前置审核关口,探索研究构建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资金统筹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评估,建立全省项目滚动储备库,实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平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强化协同配合,打破行业部门信息壁垒,建立多环节会商制度,实现信息高效共享。通过构建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资金统筹协调机制,实现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衔接,实现项目资金高度适配,实现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控关口前移,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举债现象,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青海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加强项目和资金统筹,区分轻重缓急排序,坚持经济效益为先原则,重点支持前期准备充分、能够尽快形成实物支出、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及有带动力、聚集力的项目,支持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明确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三、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四、工作程序

(一)实现项目思谋“一盘棋”。

1.项目谋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产业“四地”建设和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从统筹整合投资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角度出发,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发展需求,在符合“十四五”规划基础上,提出三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中央资金项目(含正在实施需省级或地方配套资金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项目等。各地区、各部门应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并落实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合理提出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分中央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自筹资金等资金来源),明确相应资金来源的拟申请金额。经本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对于涉及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或项目(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同步报送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其中,对于经国家、省政府批准的规划、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直接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决策评估环节)。

2.决策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各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专家智库召开协商会议,开展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投入经济性、资金筹措方案合规性,对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绩效目标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运用成本效益等方法,体现“物有所值”理念。

3.确定政府投资三年滚动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评估论证工作,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每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均从三年滚动计划中挑选,除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项目外,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如需调整本地区部门三年滚动计划项目,需将明确调整意见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评估后,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各地区、各部门严禁擅自调整三年滚动计划中的项目。

4.做好项目立项批复。对于自筹资金,需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由同级政府出具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省级项目需项目单位商省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项目进度,做好项目立项批复工作,纳入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管理。对于涉及财政资金的省级批复项目,如已纳入下年度项目计划中,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计划明确的资金来源予以批复;如未纳入下年度项目计划中,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商省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开展项目评估,纳入下年度项目计划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计划明确的资金来源予以批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前期工作经费滚动管理细则》,统筹安排重大项目前期费用。地方批复项目按照事权责任划分,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省级项目要求批复。

(二)实现项目年度计划“一张表”。

5.拟定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基础设施建设专家智库,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为基础,从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有效投资拉动能力、经济社会效益等维度进行认真筛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形成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每年8月中旬前送省财政厅进行额度分配。

6.衔接平衡财政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统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初步拟定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初预算资金总规模。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意见及当年资金分配意见,衔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重点从资金性质、债务风险水平、支出责任、财政承受能力、各部门各地区支出进度、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等方面统筹考虑,按照优先保障中央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原则,严把财力情况和债务风险指标,落实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在预算安排限额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公益性资本支出的项目,按照项目储备的优先程度作为预备项目,可纳入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中予以分配安排。

7.召开项目与资金统筹协商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召开协商会议,在预算编制“一上”前研究提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意见,每年9月初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三)实现项目管理“同步骤”。

8.做好预算批复和执行。各地区、各行业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将政府投资项目及时纳入省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管理。其中,对于符合财政支出执行条件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细化编制“一上”预算。对于尚未下达投资计划和暂不符合财政支出执行条件的项目,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省财政厅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按照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分解给市州的政府新增债券额度,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由地方分解完毕后,在年度安排意见中予以细化,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同步开展调度。

9.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对于中央资金安排的项目,如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调整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对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如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专家库相关专家成员,并邀请相关省级部门和地区召开会议,研究调整事宜并报省政府研究确定。涉及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及调整的,按照国家关于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10.严格项目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严禁发生超(缩)规模、超(缩)投资情况,对确需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对于进展缓慢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要会同地区部门深入分析原因,建立问题台帐,立足部门职责,针对问题,围绕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出项目继续推进或是取消建议。

11.做好项目监管。(1)开展调度通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要强化项目监督管理,采取月调度制度,各地区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每月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项目建设进度、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进展情况,确认无误后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汇总,形成投资项目情况月报后向全省通报。(2)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组成督导组,定期集中对项目进度、资金支出缓慢的项目开展现场督导以及抽查检查;在年度工作安排中,对上年度已竣工项目进行抽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对于项目单位虚报、谎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或监管单位监管不力等问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资金下达6个月后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项目,应取消项目计划、调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四)实现项目竣工管理职责“同落实”。

12.项目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操作规程做好决算批复工作。

13.做好项目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报送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有机结合,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明确意见,并与以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库计划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定综合评分标准,每季对项目实施较好、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匹配度较高、绩效运行较好的地区部门,在下个资金安排周期予以适当倾斜,对于项目实施较差、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不匹配、绩效运行较差的地区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相应予以扣减。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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