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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202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2〕105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成文日期 :2022-12-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认定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2〕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范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认定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青海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认定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认定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四条  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的,可以申报认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与悠久连续的中华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二)与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镇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三)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四)见证青海省成立与发展历程。突出反映青海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镇)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五)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反映青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六)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地方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

(七)能体现传统的村镇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能真实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第五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认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1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05公顷。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工业、交通、水利等历史文化遗产或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第六条  申报认定历史文化名镇的,还应当满足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现存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工业、农业、交通、水利等历史文化遗产或承载一定时期居民历史记忆的场所不少于5处。

第七条  申报认定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当满足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现存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农业、工业、交通、水利等历史文化遗产或承载一定时期居民历史记忆的场所不少于2处。

第八条  城市(镇)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区可以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一)在城市(镇)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三)街区空间格局、肌理、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思想、地域特征或者时代风格。

(四)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场所。

(五)记录一定时期社区居民的历史记忆和情感。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街区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0.5公顷。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认定条件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或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二)初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开展实地查看调研,了解申报具体情况。

(三)论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依据综合初评、实地查看、申报材料、专家论证等,确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建议名单。

第十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地理位置、面积人口、历史沿革、传统文化、传统产业、民俗风情、文物古迹、地方风貌特色等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情况说明,相关的图片及影像资料,整体鸟瞰、历史文化、历史建筑、重要文物、历史环境要素等照片和说明。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清单。

(四)保护范围的说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五)重要图表。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说明材料清单以及位置图、总平面图、文物古迹分布图、保护范围图。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储备名录,制定申报工作计划,明确申报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督促指导城市、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不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章  公布认定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将确定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建议名单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经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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