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171发文字号 :青政办函〔2022〕139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其他成文日期 :2022-08-23
青政办函〔2022〕139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批准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青司发〔2022〕66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由省司法厅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2.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0〕60号),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青海广播电视台、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
省司法厅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促进“三台”融合;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监督、评价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
省法院负责牵头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促进做好律师调解工作;支持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支持推进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审判阶段)全覆盖工作;支持推进公证参与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工作;履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职责;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与诉讼有效对接。
省检察院负责支持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履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职责。
省委编办负责支持做好公共法律服务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
省总工会负责有效评估职工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职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等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
团省委负责有效评估青少年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活动;联合省司法厅持续开展“法治为青春梦想护航”青少年法律服务行动。
省妇联负责有效评估妇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普法宣传、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共法律服务等相关内容体现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结合实际需求,积极做好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含省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央资金申报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将青少年普法列入全省教育事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在高校法学院系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落实所有中小学配备法治副校长制度。
省公安厅负责配合开展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落实村(居)法律顾问、村(格)警务室工作协作机制;履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职责;完善司法鉴定对接机制。
省财政厅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意见》(青司发〔2019〕9号),督促各级财政统筹预算资金,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逐步健全经费长效保障机制,配合省司法厅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民政厅负责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低收入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等信息数据共享;推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和社区养老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指导做好表彰项目设立等工作;支持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合法权益,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措施,构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支持做好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有效评估退役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省乡村振兴局负责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持续加大农业农村普法宣传,引导民众崇尚法治、相信科学、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形成文明向上的乡村风貌。积极对接省司法厅,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信访局负责支持做好信访、调解对接工作及律师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工作。
青海广播电视台负责与省司法厅和相关成员单位合作,每年推送1至2期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或公益类广告栏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广宣传,提升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省残联负责有效评估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与省司法厅及三大通信公司合作,协商三大移动运营商每年定期推送3至5期公益短信、彩信宣传,加大互联网媒体宣传力度。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司法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附件2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召集人:贾小煜 省司法厅厅长
成 员:才旦卓玛 省法院副院长
满志方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有忠 省委编办副主任
汪 琦 省总工会副主席
索朗德吉 团省委副书记
王瑞菊 省妇联副主席
孙军霞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崔廷辉 省教育厅副厅长
锁正杰 省公安厅副厅长
韩 涛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 曼 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
王海瑞 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海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马清德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厍启录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榆林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王大军 省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
倪大中 省信访局副局长
王 霞 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邸 森 省残联副理事长
王艳芳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联络员:钟 恩 省法院立案庭庭长
王 卉 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
乔 佤 省委编办二处副处长
李廷生 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娜 仁 团省委权益部四级调研员
滑壮丽 省妇联权益部二级主任科员
钟天路 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苏 麟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
俞 尧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秦 川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发虎 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
聂晓真 省财政厅政法处处长
闫光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和表彰奖励处副处长
张艳艳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副处长
刘 军 省卫生健康委法监处副处长
山永刚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处长
张广奇 省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曹正浩 省信访局来访接待处处长
马建华 青海广播电视台办公室副主任
王克俭 省残联维权部部长
薛 莲 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