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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152发文字号 :青政办函〔2022〕123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成文日期 :2022-07-3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2〕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2022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以及《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概况

青海是全国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地质灾害具有范围广、数量多、群发突发、灾情严重、治理难等特点。截至2022年6月底,全省已调查发现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有4292处,其中崩塌462处、滑坡1038处、泥石流1183处、不稳定斜坡1595处、地面塌陷11处、地裂缝1处、地面沉降2处,分布在全省8个市(州)、45个县(市、区、行委),对近20.36万名群众生命和76.40亿元财产安全构成不同程度威胁。

二、2022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据全省总体降水特征、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活动及近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分析,今年地质灾害仍将呈频发、多发、高发态势,预计6—9月汛期是我省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期,75%左右地质灾害发生在这个时段。6—8月,全省因降水主导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同时应关注青南高原、祁连山区高海拔局部地区因冻融参与诱发的地质灾害;9—10月,西宁市、海东市及黄南州尖扎县、同仁市因降水参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不合理的工程活动、地震等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东部地区切坡建房取土、灌溉渗漏等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重点防范期。我省地质灾害发生受降雨影响明显,大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在汛期(6—9月),特别是出现强降雨时,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明显增多,因此我省地质灾害防范以汛期为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以整个工程建设期为重点防范时段。

(二)重点防范区域。包括全省33个地质灾害高易发县(市、区、行委)。湟水流域中下游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黄土泥岩广泛分布,人口和设施稠密,人类工程活动逐年增加,加之近年来极端降雨天气增多,全省每年近65%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于该区域,是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最严峻的地区。特别是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区近年来切坡建房取土等工程活动诱发崩塌、滑坡事件频发。黄河流域玛尔挡下游地区,受黄河及其支流侵蚀下切导致高陡土质斜坡、深切沟谷等十分发育,加之工程活动相对频繁、极端强降雨较多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全省每年近20%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于该区域。黑河及大通河流域中游山区,近年来地震频发,寒冻风化作用强烈,山高沟深,地形切割强烈,松散物源较多,多年冻土发育,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柴达木盆地周缘地区,受构造、干旱等影响,岩土体较破碎,地形坡降大,松散固体物源丰富,便于水流汇集和快速冲刷,加之植被稀疏,在强降雨情况下泥石流灾害易发。青南高原东部峡谷区,新构造活动强烈,地震多发,岩土体较破碎,多年冻土发育且易退化,长江、澜沧江水系侵蚀强烈,地形高差大,降雨丰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较易发。

(三)重点防范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段)、《2022年青海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方案》中确定的330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口临时密集区及在建工程。

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推进调查评价,管控灾害风险。各地要全面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和调查评价工作。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三查”制度,认真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拉网式排查。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建立地质灾害风险数据库,动态调整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排序,并逐一落实防灾措施。

(二)加强监测预警,提升技防水平。各地要聚焦“灾害何时发生”这一关键问题,加强“人防+技防”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健全群测群防员遴选、培训机制,确保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有群测群防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公示。全力加快推进群专结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省级监测预警平台以及已建成13处专业监测点、967处普适型监测点的运行维护,切实提高各类监测设备在线率,合理优化预警阈值和模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强化工程治理,减轻灾害风险。各地要加快推进2022年度23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由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严格遵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设计合理,质量可靠,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隐患。

(四)开展避险搬迁,消除灾害隐患。各地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落实好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的西宁市湟中区49户199人和海东市互助县500户1945人的避险搬迁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防灾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省、市(州)、县、乡、村五级防治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健全协作机制,强化防灾行业监管。各地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增强防灾减灾聚合效应。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引发、谁治理”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单位)工程引发或者威胁本部门(单位)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根据规模和等级,由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定,申请财政资金并组织治理。

(三)及时补短强弱,细化汛期防灾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细化领导带班、专人值守、预警处置等工作,确保及时处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动避让、预防避让、提前避让”要求,在群众或者群测群防员报告灾害迹象、监测预警设备发出预警信息时,及时核实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建议,如遇应当撤离的情况,需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选择安全的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组织撤离危险区内所有人员,在威胁解除前坚决杜绝人员回流。各地要强化与专业地勘队伍的合作,充实技术支撑力量,协力做好基层防灾工作,有效增强基层主动防灾能力。

(四)加强培训演练,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各地要对辖区各级防灾责任人、村社干部、群测群防员、受威胁群众、工程建设人员等进行地质灾害知识培训。灵活采取集中与分散、综合与单项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至少开展1次避险演练,切实提升基层群众遇险逃生能力。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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