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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15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2〕60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成文日期 :2022-07-2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2〕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7)

   1.1  编制目的…………………………………………(7)

   1.2  编制依据………………………………………(7)

   1.3  适用范围…………………………………………(7)

   1.4  工作原则…………………………………………(7)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8)

       2.1.1 成员组成及职责……………………………(8)

       2.1.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9)

       2.1.3 专家库………………………………………(10)

   2.2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0)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0)

3  预防预报预警……………………………………………(10)

   3.1  预防准备……………………………………………(10)

   3.2  预警信息……………………………………………(12)

        3.2.1  气象监测预报预警…………………………(12)

        3.2.2  水文监测预报预警…………………………(12)

        3.2.3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13)

        3.2.4  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13)

    3.3  预警行动……………………………………………(13)

    3.4  预警衔接……………………………………………(14)

4  应急响应…………………………………………………(14)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14)

   4.2  一级应急响应………………………………………(15)

       4.2.1  一级响应条件………………………………(15)

       4.2.2  一级响应行动………………………………(16)

   4.3  二级应急响应………………………………………(20)

       4.3.1  二级响应条件………………………………(20)

       4.3.2  二级响应行动………………………………(20)

   4.4  三级应急响应………………………………………(24)

       4.4.1  三级响应条件………………………………(24)

       4.4.2  三级响应行动………………………………(24)

   4.5  四级应急响应………………………………………(25)

       4.5.1  四级响应条件………………………………(25)

       4.5.2  四级响应行动………………………………(26)

   4.6  应急响应结束………………………………………(27)

5  抢险救援…………………………………………………(27)

   5.1  水利工程出险………………………………………(27)

   5.2  山洪、地质灾害……………………………………(28)

   5.3  城市严重内涝………………………………………(29)

   5.4  人员受困……………………………………………(29)

   5.5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30)

   5.6  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31)

   5.7  大规模人员滞留……………………………………(31)

6  信息报送和发布…………………………………………(32)

   6.1  信息报送……………………………………………(32)

   6.2  信息发布……………………………………………(33)

7  应急保障…………………………………………………(33)

   7.1  通信保障……………………………………………(34)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34)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34)

       7.2.2  应急队伍保障………………………………(34)

       7.2.3  供电保障……………………………………(35)

       7.2.4  交通运输保障………………………………(36)

       7.2.5  医学救援保障………………………………(36)

       7.2.6  治安保障……………………………………(36)

       7.2.7  物资保障……………………………………(36)

       7.2.8  资金保障……………………………………(37)

       7.2.9  社会动员保障………………………………(38)

   7.3  信息技术保障………………………………………(38)

   7.4  培训和演练…………………………………………(39)

       7.4.1  培训…………………………………………(39)

       7.4.2  演练…………………………………………(39)

8  善后工作…………………………………………………(39)

   8.1  救灾…………………………………………………(40)

   8.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40)

   8.3  水毁工程修复………………………………………(40)

   8.4  灾后重建……………………………………………(40)

   8.5  工作评价与总结……………………………………(41)

9  预案管理…………………………………………………(41)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41)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41)

   9.3  预案解释……………………………………………(41)

   9.4  预案实施时间………………………………………(41)

附件:1.省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43)

      2.洪水、降雨量等级划分……………………………(47)

      3.应急响应流程图……………………………………(49)

      4.省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50)

      5.青海省重点水库信息表……………………………(5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全周期加强防汛应急管理,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青海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地震等引发的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民军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成员组成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省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应急管理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

秘 书 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

副秘书长: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红十字会、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青藏公司。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流域管理机构防总及省委、省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各地防汛抗旱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汛办)为省防指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防指秘书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办省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防汛抗洪工作;组织拟订本省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经费、物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做好国家防总和流域管理机构防总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2.1.3  专家库。

省防办建立由水利、交通、地质、通信、电力、卫生健康、气象等不同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防汛抗洪工作实际,选派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雨情、水情、汛情、灾情,进行会商咨询和现场技术指导,指导防洪抢险工作,为防洪抢险工作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防汛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报预警

3.1  预防准备。

(1)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制定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把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响应联动、指挥调度、巡查防守、险情抢护、抢险物料队伍准备、人员避险转移、救援安置和信息报送等措施落细落实。

(2)队伍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不断健全防汛抗旱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系。强化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鼓励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处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抗洪救灾。

(3)物料准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做好防汛抢险物料储备工作,逐段落实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和穿堤涵洞的抢险砂石、土方备料,及时更换补充铅丝、土工格栅等必要抢险物资,做好防洪抢险备用建筑用砂、渣石土方备料,提前落实应急抢险备用渣石土方选址。

(4)工程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和城市排涝工程的巡查检查,及时进行除险加固,对水毁工程进行重建修复,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封堵,消除险情隐患。汛期对库区及河(沟)道内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全面清除,及时拆除浮桥,适时停运或临时封闭码头、沿河景区涉水旅游项目及临水旅游景区。加强对河段水利枢纽的运行协调和调度管理。

(5)通讯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建立互联互通的通讯网络系统,充分利用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果,建立协同联动、全域覆盖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6)救灾援助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和资金准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转移安置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实际,规范建设受灾人员安置点,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障受灾人员在安置点有住处、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医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2  预警信息。

3.2.1  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

3.2.2  水文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和山洪灾害监测,承担水情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河流洪水和山洪预警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3.2.3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3.2.4  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转移。

3.3  预警行动。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发出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本系统采取预警行动,加强值班值守,动员行业力量,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同时,要将相关预警信息迅速报告防指,并通报相关单位。

交通运输、能源、通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降雨情况,迅速到岗到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应急保障和交通管控、疏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4  预警衔接。

(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市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指导督促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期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按照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省防指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副总指挥或授权的秘书长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省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一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未来24小时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全省2个以上市(州)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3)黄河青海段发生特大洪水,或省内主要河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发生溃坝。

(5)经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一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总指挥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省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相关地区,组织动员部署,统一指挥调度。

(2)根据需要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省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省防指。

(4)省防指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7)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能源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电力部门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和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的运输保障;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8)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省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9)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省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省水利厅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省应急厅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4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市州级防指每日8时、14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0)强降雨区的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1)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降低负荷。

强降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及时拆除或加固,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省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2)向国家防总报告,申请调动全国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中央军委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二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未来24小时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全省2个以上市(州)启动防汛二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黄河青海段发生大洪水,或省内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中小河流堤防出现决口。

(4)大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溃坝。

(5)经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二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省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相关地区,组织动员部署,统一指挥调度。

(2)省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省防指。

(3)省防指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5)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能源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6)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省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省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8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省应急厅每日8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市州级防指每日8时、18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8)强降雨区的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9)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降低负荷。

强降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及时拆除或加固,防止坠落、坍塌伤人。

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省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三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未来24小时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2)全省2个以上市(州)启动防汛三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黄河青海段发生中洪水,或省内主要河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其他中小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经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三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组织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相关地区,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省防汛办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3)省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属地防汛抢险救援。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预置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抢险救援力量可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4)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省气象局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省应急厅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通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并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领域防御措施。

(6)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省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市州级防指每日18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4.5  四级应急响应。

4.5.1  四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省级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部门发布未来24小时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洪涝灾害。

(2)全省2个以上市(州)启动防汛四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黄河青海段发生小洪水,或省内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险情,或其他中小河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5)经分析研判,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四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组织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相关地区,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省防汛办发布工作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3)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并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领域防御措施。

(5)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省气象局每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省水利厅每日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省应急厅每日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属地市州级防指每日向省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4.6  应急响应结束。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省防指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5  抢险救援

5.1  水利工程出险。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立即组织抢险,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地方防指和上级水利部门,并加强工程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

(2)属地政府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上级防指根据险情实际或地方请求,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

(4)水利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6)协调驻青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7)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2  山洪、地质灾害。

强降雨引发山洪暴发,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省防指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地方防指视情设立前方指挥部,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行业专家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4)省气象局、省水利厅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5)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6)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7)协调驻青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8)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3  城市严重内涝。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立即将险情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地方防指立即将险情报告上级防指。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立即调动排水抢险力量开展抽排水,属地防指协调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3)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交通管制、疏导。能源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4)省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排涝抢险救援工作。

5.4  人员受困。

水库(水电站)下游、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1)属地防指立即将人员受困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开展营救工作。

(3)上级防指联系地方防指,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听取救援工作方案,提出要求建议。

(4)省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人员搜救转移工作。

(5)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5.5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因暴雨洪水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油(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

(1)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将险情、灾情报告地方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地方防指及时将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省防指,省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受损公路的抢修,做好公路保通。省公安厅指导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组织受损公用电力设施的抢修,协调电力调度,开展抢修复电。省通信管理局指导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讯线路、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省防指协调队伍、物资支援险情抢护。

(4)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5)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5.6  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因暴雨洪水,需紧急组织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或异地安置。

(1)地方防指立即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人员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防指。

(2)省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做好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3)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救灾物资。

(4)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5.7  大规模人员滞留。

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系统因暴雨洪水大范围瘫痪,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站场内滞留大量人群。

(1)地方防指立即成立前方指挥部,调派公安、安保等力量做好秩序维护,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医疗保障,调拨食品、饮用水解决滞留人员饮食问题,全力安抚、疏散滞留人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指。

(2)省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全力做好滞留人员疏散、安抚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3)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青藏公司、青海机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省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4)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输能力。

(5)广泛宣传站场滞留情况,呼吁旅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6)组织慰问活动,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及时就近安排宾馆、院校解决滞留人员住宿问题。

6  信息报送和发布

6.1  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各级防指要加强与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及时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要在险情灾情发生4个小时内报告省防指,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报。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县级以上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各类防汛信息。省防汛办及时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

6.2  信息发布。

防汛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抢险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重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或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洪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当发生洪涝灾害或重大险情后,通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抢险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抢险通信畅通。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和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省政府向省军区提出。灾情险情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省军区系统或当地驻军部队提出。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7.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7.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7.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洪涝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抢险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7.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省防汛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省防汛办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重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c.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2)物资调拨。

a.省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市(州)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汛办下达指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7.2.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工作。

7.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洪减灾。

7.3  信息技术保障。

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省防汛办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省应急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7.4  培训和演练。

7.4.1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市(州)、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州)、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4.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8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8.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级政府的决策部署,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5  工作评价与总结。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洪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防汛办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印发的《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省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洪水、降雨量等级划分

      3.应急响应流程图

      4.省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5.青海省重点水库信息表


附件1

省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省军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2.省委宣传部:把握全省防汛抗旱宣传导向,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水旱灾害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

4.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

6.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组织民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7.省民政厅: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洪涝受灾群众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8.省财政厅: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负责保障由省级承担的必要资金,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组织落实防范措施;督促指导各地依法依规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开展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负责指导城市(县城)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指导做好农村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12.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旱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监测并及时沟通发布信息;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各地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指导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13.省农业农村厅:协调调度种子、地膜、化肥等抗旱农业生产资料,指导落实农业和牧区抗旱措施;负责统计农牧业旱洪灾情,协调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

14.省商务厅: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15.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旅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16.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因灾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

17.省应急厅: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旱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18.省广电局:负责组织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播发防汛预警信息。

19.省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捐赠物资,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对洪涝灾害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灾者按照《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临时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给予救助救护。

20.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旱情、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洪灾害评估;配合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修水毁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应急通信工作。

22.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全省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23.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及电力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用电和抗旱灌溉用电保障措施;监督并网电站防洪调度运行工作,配合开展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4.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执行国家防总、黄河水利委员会洪水调度方案,做好所属水电站防洪安全工作。

25.中国铁路青藏公司:负责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铁路防汛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


附件2

洪水、降雨量等级划分

一、洪水等级划分

依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将洪水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四个等级。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二、暴雨预警信号标准

(1)暴雨蓝色预警: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①1小时降雨量达15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1小时降雨量达5毫米以上);

②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12小时降雨量达15毫米以上)。

(2)暴雨黄色预警: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①1小时降雨量达2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1小时降雨量达8毫米以上);

②6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6小时降雨量达15毫米以上)。

(3)暴雨橙色预警: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①1小时降雨量达25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1小时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

②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3小时降雨量达15毫米以上)。

(4)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①1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1小时降雨量达15毫米以上);

②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地区3小时降雨量达25毫米以上)。


附件3


附件4

省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5

青海省重点水库信息表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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