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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032发文字号 :青政〔2022〕33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成文日期 :2022-07-13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政〔2022〕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2022年8月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正在办理的存案,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由此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作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依法应诉。2022年8月1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通信地址和咨询电话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通信地址和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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