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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059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2〕15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其他成文日期 :2022-03-2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
(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2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申请、承办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运会,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体育局和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承办,以竞技体育项目为主的全省最高规格的综合性运动会。

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省运会,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节俭高效、绿色人文的原则,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精心组织。

第四条  省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具体日期可由承办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本着有利于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有利于推广全民健身活动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  省运会的竞赛项目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形式举行,原则上60%以上的项目在承办市(州)举行,其他项目可布局到其他市(州)举行。

举办省运会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确需新建场馆设施的应纳入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充分考虑绿色节能环保和赛后可持续利用等问题。

第六条  承办省运会的市(州)经主办方授权可在本届期限(4年)内使用省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七条  承办省运会的市(州)可增设1至2项当地特色体育项目。

第八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运会比赛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等条件,至少达到总体数量要求的60%以上;

(二)相应的经费保障、规范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

(三)为省运会办赛人员、参赛人员、新闻记者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安全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符合竞赛组织工作需要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

(五)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和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

(六)具有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办赛经验;

(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

(八)具有疫情防控等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第九条  承办省运会所需经费由承办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充分利用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筹措资金,省体育局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补助。

第十条  申请承办工作应当按照申请、考察、初选、审批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承办地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承办报告,申请时间为上一届省运会开幕式前1年。申请承办报告应包括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竞赛基本条件、接待条件、开闭幕式安排、筹资计划、承办经费预算和经费保障方案等。

(二)考察。省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组织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按照申请承办市(州)提交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出候选承办市(州)。若申请承办市(州)不符合举办条件,由考察小组提出具体完善建议;申请承办市(州)完善举办条件后,考察小组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出候选承办市(州)。

(三)初选。候选市(州)达到2个以上时,省体育局牵头召开专题会议,由候选市(州)陈述,考察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省运会建议承办地。只有1个候选市(州)时,经审核符合申请承办条件,可自然成为承办地。

(四)审批。考察小组将省运会建议承办地以及考察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省体育局与省运会承办地签订承办协议书。

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的市(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请承办资格: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节俭高效,廉洁办赛;

(二)不得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申请承办程序的宴请、旅游和其他娱乐消费等活动;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许诺参赛代表团在训练参赛、接待、经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等;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指责、攻击、诽谤其他申请承办方或申请承办工作;

(五)不得在申请承办过程中散布虚假信息,隐瞒实情,干扰申请承办工作;

(六)不得出现影响申请承办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考察小组对各申请承办市(州)申请承办报告的内容在正式公布承办地前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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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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