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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018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123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21-12-2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青政办〔2021〕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快推进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草原牧区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草地是我省最大的水源涵养系统,也是最大的生态屏障。“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体现,是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三生”共赢的重要举措。我省作为全国草原大省,实施好草原补奖政策,对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维护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和“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紧密结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以草原生态保护为主线,以农牧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促进生态与生产、生活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协调,遵循生态保护和草牧业发展内在规律,全面推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和监测监管机制,实现草原生态环境恢复改善、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三级联动草原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全面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等草原管护制度,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保持稳定,明确范围。保持政策目标、实施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四稳定”,农牧民补奖水平不降低。将已明确草原承包权但未纳入第二轮草原补奖政策范围的草原优先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已征占用草原纳入补奖政策范围,及时将销户草原承包到户、联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权责统一,分级落实。坚持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到市州、县(市、区、行委),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明确农牧民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农牧民在政策受益的同时履行好草原生态保护义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确保各地第二轮政策收益不降低的同时,综合考虑各地区新增草原承包面积、草原生产力水平、禁牧面积、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增量资金,避免出现区域性补贴额度过高或过低现象。

(三)目标任务。通过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继续推行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农牧民合理配置载畜量,科学利用天然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牛羊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稳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不断改善生活条件,实现生态转变、生产发展、生活提高“三生”共赢,提升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省8个市州的42个县(市、区、行委)。

(二)实施对象。依法取得草原承包使用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履行草原保护义务的农牧户和国有农牧场、农垦企业等其他独立法人项目单位。

(三)实施时间。2021至2025年。

(四)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每年下达的草原保护补奖资金。

(五)发放程序。

1.农牧户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继续延用前两轮草原补奖政策发放程序。由个人申报→各行政村(牧委会)审核→以户为单位编制花名册据实统计→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移交相关金融机构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形式直补到户。

2.国有农牧场、农垦企业和其他独立法人等项目单位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集体草场承包到户或联户承包的,由项目单位申报→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审核→县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移交相关金融机构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形式直补到户。

(2)集体草场未承包到户或联户承包的,由项目单位申报→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审核→县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移交相关金融机构将补奖资金打入项目单位对公账户统筹用于草牧业发展,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单位编制细化年度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农业农村、财政和林草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完成建设后报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农业农村、财政和林草部门联合验收。

(六)类型划分。全省纳入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的草地共66994万亩,其中享受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的草地为已承包到户(项目单位)的59694万亩草原(附件1),资金按草原承包面积进行发放,用于承包草原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未承包的7300万亩草原严格按禁牧或草畜平衡进行管理,但不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1.草原禁牧。各地按照草原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以禁牧区面积不低于第二轮草原补奖政策禁牧区管控面积为前提,实行动态调整,不搞“一刀切”。全省共禁牧草原27405万亩,其中享受禁牧补助的承包草原面积24547万亩。由省林草局根据草地生态保护需要和禁牧草场恢复情况,明确各市州及县(市、区、行委)草原承包面积,包括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各市州根据禁牧需要,对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实施禁牧封育;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核心保护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对集中连片分布的严重退化草原实施禁牧封育,并科学区分草原总禁牧面积和享受政策的承包草原禁牧面积。

2.草畜平衡。全省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地面积共39589万亩,其中享受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的承包面积35147万亩,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对不在承包草原范围内的4442万亩非禁牧草原,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利用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草畜平衡草原进行管理。

(七)补贴标准。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本轮289467万元补奖资金中的241323万元,按第二轮基数、标准及办法进行分配,确保农牧民收入不减少。第三轮48144万元增量资金以羊单位标准亩草场为依据,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附件2),其中新增草原承包面积权重占5%、禁牧任务权重占90%、政策惠及农牧民人口权重占5%。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量,结合本地草原补奖政策需要进行统筹分配。

中央财政确定的禁牧补助标准为每亩75元、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为每亩2.5元。为保证草原禁牧措施落实到位,省级不再测算各地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依据林草部门划定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实际情况,参照中央财政补奖标准,采取差异化补奖方式测算并制定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标准,对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额度实行封顶和保底措施,既要避免因补奖资金过高“垒大户”,又要防止因补奖资金太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对于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因领取人不按规定提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和身份信息造成草原补奖资金出现结余的,应交回省级财政统筹用于草牧业发展,实行项目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对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负主体责任,对方案制定、宣传培训、资金发放、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和监管负领导责任。各地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公职人员不作为承包人或共同承包人承包草原;开展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和监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落实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重点民生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开展考核。

(二)明确部门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项目单位),并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系统录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推进政策落实。林草部门负责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划定及定位上图工作,落实禁牧措施和草畜平衡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草原生态保护动态监测机制,每年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负责草原生态恢复绩效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中央及地方预算内投资,支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草牧业转型升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配合林草部门做好禁牧区、草畜平衡区定位上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草原牧区户籍、人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草原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监督管理。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统筹分配国家公园区域内草原补奖资金,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各市州根据省级实施方案,每年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备案。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省级督查、市州级核查、县级自查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每年定期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纪检监察、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设立标识牌、发布公示公告等,将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目标责任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发挥农牧民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每年11月20日前将当年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备案。

(四)加强制度建设。省财政厅负责修订完善《青海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方案》《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林草局负责修订完善《青海省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策落地落细和规范落实。

(五)推动生产转型。各级政府要围绕“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产”的目标,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对涉农涉牧、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的统筹,加快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持续推进生态畜牧业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衔接。加大饲草基地、生态畜棚畜圈、饲草料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广高效养殖技术,促进草牧业转型升级。牧区要扩大饲草种植规模,通过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减少天然草原放牧家畜数量,促进天然草原放牧向舍饲、半舍饲转变。农区和农牧交错区要大力发展饲草产业,提高规模化养殖比重,促进种养结合、草畜联动、循环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管理草原面积划分表

    2.青海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分配测算表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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