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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1-00558发文字号 :青政办函〔2021〕201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成文日期 :2021-12-0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1〕2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31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2015〕239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7)

1.1编制目的……………………………………………………………………………………………(7)

1.2编制依据……………………………………………………………………………………………(7)

1.3应急原则……………………………………………………………………………………………(7)

1.4适用范围……………………………………………………………………………………………(8)

2辐射事故分级………………………………………………………………………………………………(8)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8)

2.2重大辐射事故………………………………………………………………………………………(9)

2.3较大辐射事故………………………………………………………………………………………(9)

2.4一般辐射事故………………………………………………………………………………………(9)

3应急组织及职责……………………………………………………………………………………………(10)

3.1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10)

3.2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12)

3.3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成员单位职责………………………………………………(12)

    3.3.1省生态环境厅………………………………………………………………………………(12)

    3.3.2省公安厅……………………………………………………………………………………(13)

    3.3.3省卫生健康委………………………………………………………………………………(13)

    3.3.4省交通运输厅………………………………………………………………………………(13)

    3.3.5省应急厅……………………………………………………………………………………(13)

    3.3.6省委宣传部…………………………………………………………………………………(14)

    3.3.7省委网信办…………………………………………………………………………………(14)

    3.3.8省财政厅……………………………………………………………………………………(14)

    3.3.9省气象局……………………………………………………………………………………(14)

    3.3.10省通信管理局……………………………………………………………………………(14)

    3.3.11西宁海关…………………………………………………………………………………(14)

    3.3.12省地震局…………………………………………………………………………………(14)

    3.3.13各市州人民政府…………………………………………………………………………(15)

3.4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15)

    3.4.1现场协调组…………………………………………………………………………………(15)

    3.4.2专家咨询组…………………………………………………………………………………(16)

    3.4.3应急监测组…………………………………………………………………………………(16)

    3.4.4医疗救援组…………………………………………………………………………………(17)

    3.4.5应急调查组…………………………………………………………………………………(18)

    3.4.6应急处置组…………………………………………………………………………………(18)

    3.4.7应急保障组…………………………………………………………………………………(19)

    3.4.8舆情信息组…………………………………………………………………………………(19)

4预防预警……………………………………………………………………………………………………(20)

4.1信息监控……………………………………………………………………………………………(20)

4.2预防工作……………………………………………………………………………………………(20)

4.3预警工作……………………………………………………………………………………………(21)

5应急响应机制………………………………………………………………………………………………(22)

5.1通知与启动…………………………………………………………………………………………(22)

    5.1.1Ⅰ级响应……………………………………………………………………………………(22)

    5.1.2Ⅱ级响应……………………………………………………………………………………(22)

    5.1.3Ⅲ级响应……………………………………………………………………………………(22)

    5.1.4Ⅳ级响应……………………………………………………………………………………(23)

5.2响应措施与行动……………………………………………………………………………………(23)

    5.2.1Ⅰ级响应措施………………………………………………………………………………(23)

    5.2.2Ⅱ级响应措施………………………………………………………………………………(24)

    5.2.3Ⅲ级响应措施………………………………………………………………………………(24)

    5.2.4Ⅳ级响应措施………………………………………………………………………………(25)

5.3信息报送与处理……………………………………………………………………………………(25)

    5.3.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25)

    5.3.2报告方式与内容……………………………………………………………………………(26)

5.4指挥与协调…………………………………………………………………………………………(27)

5.5应急监测……………………………………………………………………………………………(28)

5.6事故调查……………………………………………………………………………………………(28)

5.7事故处置……………………………………………………………………………………………(29)

5.8信息发布……………………………………………………………………………………………(29)

5.9安全防护……………………………………………………………………………………………(30)

6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30)

6.1终止条件和程序……………………………………………………………………………………(30)

6.2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31)

6.3总结报告………………………………………………………………………………………………(32)

7应急保障………………………………………………………………………………………………………(32)

7.1资金保障………………………………………………………………………………………………(32)

7.2响应场所保障…………………………………………………………………………………………(32)

7.3应急设施设备保障……………………………………………………………………………………(32)

7.4制度保障………………………………………………………………………………………………(33)

7.5技术保障………………………………………………………………………………………………(33)

8应急响应能力维持……………………………………………………………………………………………(34)

8.1应急演习………………………………………………………………………………………………(34)

8.2应急培训和宣传………………………………………………………………………………………(34)

8.3应急值守………………………………………………………………………………………………(34)

9附则……………………………………………………………………………………………………………(34)

9.1责任与奖惩……………………………………………………………………………………………(34)

9.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3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应急原则。

本预案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国内外航天器在本省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放射性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应急组织及职责

3.1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

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是省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机构之一,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辐射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副总指挥的替代人。

各组成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成员,组成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宁海关。

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设立现场协调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调查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舆情信息组。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2)指挥与协调省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跨市州辐射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处置、救援、报告、信息发布与应急终止等工作;

(3)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4)批准向国家相关部门上报的应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信息;

(5)指导、督促市州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工作,对市州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图1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3.2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下设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的日常工作。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辐射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

(2)传达贯彻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的指令,综合协调各应急专项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3)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4)组织接收向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省委和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5)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

(6)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

3.3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成员单位职责。

3.3.1省生态环境厅。

承担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相关人员赴现场协助开展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事故放射源收贮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3.2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隔离及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持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3.3.3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医疗应急救援;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3.3.4省交通运输厅。

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事故引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

3.3.5省应急厅。

负责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单位编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协调联动,理顺各级各部门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关系和信息报送程序,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协调救援力量支持。

3.3.6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事故新闻发布;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3.3.7省委网信办。

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及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3.3.8省财政厅。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省级经费保障工作。

3.3.9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发生地区的气象预报预警、气象要素实况等气象信息,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决策支撑。

3.3.10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协调管理辐射事故事发地互联网网络信息平台,保障辐射事故的应急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顺畅运行。

3.3.11西宁海关。

负责放射性物品出入境监管,负责核材料、核废料、放射源、放射性污染物的出入境监管,防止非法转移。

3.3.12省地震局。

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管理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引发辐射事故。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伍作用。

3.3.13各市州人民政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市州人民政府各应急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4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设立相应的应急专项工作组,各应急专项工作组在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4.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共同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地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

(1)协调现场各应急专项工作组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下达的各项指令;

(2)组织收集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

(3)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事发单位、各种应急支援力量等有效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了解现场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整理、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编制报送现场应急工作简报。

3.4.2专家咨询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成员单位提供专家名单。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公共安全、放射医学、应急管理、气象学、公共宣传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

(1)为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为应急响应行动、应急监测、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和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需要赴现场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置;

(4)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4.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社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2)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3)组织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4)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5)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6)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

(7)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最终监测报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4.4医疗救援组。

医疗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事发地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卫生健康部门和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

(2)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对应急人员进行剂量监测;

(3)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5)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4.5应急调查组。

应急调查组由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西宁海关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调查事故起因、性质、现场状态等基本情况,搜集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和失控相关线索,判明性质,开展对丢失、被盗和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涉及辐射事故放射源和放射性物品进口的相关情况调查和退运;

(2)协助应急处置组对追缴收回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收贮;

(3)负责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3.4.6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社会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专业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

(1)编制放射性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

(3)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

(4)对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

消和伤员搜救工作;

(6)编制现场处置报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4.7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和交通工具、物资器材的提供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2)协调解决事故现场指挥、处置与救援等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

(3)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

(4)协调做好辐射应急工作中的通讯和信息网络保障;

(5)负责地震灾害导致辐射事故的震区地震信息保障。

3.4.8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及时报送舆情信息,向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指导事发地现场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5)编制舆情应对情况报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监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省外或境外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加强青海省危险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危险放射源信息监控预警能力。

4.2预防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对可能发生或可以预测的突发辐射事故,根据预测事故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省应急委或委托达到预警标准的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涉及跨市州突发辐射事故风险的直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应及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专项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预警公告信息包括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预测的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5应急响应机制

5.1通知与启动。

5.1.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经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初判评估,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立即报告省应急委,由省应急委报告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1.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经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初判评估后,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立即报告省应急委同意后,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必要时由省应急委直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1.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初判评估后,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同意后,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1.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事发地市州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初判评估后,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立即报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见附件1。

5.2响应措施与行动。

5.2.1Ⅰ级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后,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现场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调查组、应急处置组紧急前往现场,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舆情信息组在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到岗,视事态发展分派成员前往现场。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常态转为应急状态。

2.获取现场信息动态,进一步了解事故详情,并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现场协调组会同其他各应急专项工作组,现场研判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提出进一步的措施,及时向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汇报。专家咨询组与现场工作组沟通研判,开展行动方案论证,向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提供决策意见。

3.各小组按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指令根据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5.2.2Ⅱ级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后,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现场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调查组、应急处置组紧急前往现场。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舆情信息组在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到岗。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常态转为应急状态。

2.获取现场信息动态信息,进一步了解事故详情,并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现场协调组与其他各应急专项工作组共同研判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提出进一步的措施,向指挥机构及时汇报。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研判,向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提供决策意见。

3.各小组按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指令根据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5.2.3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后,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现场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调查组、应急处置组紧急前往现场。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在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到岗。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常态转为应急状态。

2.获取现场信息动态信息,进一步了解事故详情、并向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现场协调组与其他各应急专项工作组共同研判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提出进一步的措施,专家咨询组远程给予指导。

3.各小组按照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指令根据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5.2.4Ⅳ级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响应后,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1.按照市(州)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开展应急各项工作。

2.舆情信息组启动应急待命状态。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常态转为应急待命状态。根据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分派现场协调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调查组、应急处置组给予指导。

3.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了解现场动态信息,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做出响应调整,或保持状态直至终止应急响应。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5.3.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如实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发地市州或者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悉辐射事故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5.3.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采用网络或书面报告(见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监测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4)。

5.4指挥与协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由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指挥应急响应行动,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综合协调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原则上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指挥应急响应行动,并指定协调部门或机构。事发地市州不具备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时,可以向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提出支援请求,在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导、协助下指挥、开展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跨省辖区的辐射事故,可以向国家提出支援请求,国家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由省应急委具体指挥调度。

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建议转移、疏散群众范围以及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按有关要求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生态环境部提供必要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应急监测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监测工作。

5.6事故调查。

应急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调查任务,调查事故的起因、性质、现场状态等基本情况,搜集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等相关线索,并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处置等工作。

5.7事故处置。

应急处置组负责指导、督促开展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事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第一时间果断处置,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立即撤离现场人员,控制事故源,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受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和医疗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救治。对辐射事故现场及污染周边严格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援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强化警务力量。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住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5.8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由各级指挥机构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后,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辐射事故的种类、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或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管控措施;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9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政府组织做好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做好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员密集度等,依据专家建议,界定污染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会同应急处置组人员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6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6.1终止条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确认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无继发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市州。

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应急委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市(州)。

较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市州。

一般辐射事故由市州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行委)。

6.2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进行为止。

6.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响应组在30日内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组的应急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资金、场所、应急设施设备、制度和技术保障等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相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7.2响应场所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套用于应急响应期间工作人员指挥和办公的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

7.3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相应工作需要,配备必须的技术装备、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测设备、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4制度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应急工作制度,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及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

7.5技术保障。

(1)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2)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3)加强省级辐射应急监测调度指挥平台、危险放射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适时升级;

(4)加快市级辐射应急监测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实现省、市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5)支持鼓励社会辐射事故应急专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

8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8.1应急演习。

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演习,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适时定期组织开展单项应急演习,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实战能力,并按年度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辐射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应急培训和宣传。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均应接受培训。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3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工作由各级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负责,应急值守包括应急值班员24小时值班,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通讯随时畅通。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9.2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制定、修订,并负责日常管理。省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各成员单位自行制定、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实施程序。

本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4.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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