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1-00527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92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成文日期 :2021-12-02
青政办〔2021〕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日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按照国家确定的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政府审改办会同各市州审改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省政府审改办牵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见附件2),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见附件3),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推动工作流程跨区域统一,实现“省内通办”。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青海政务服务网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区分不同虚假承诺失信情形,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强化风险隐患防范。梳理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企业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行业信息系统等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督促指导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其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在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021年版,共30项)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021年版,共30项)
附件2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核查企业的信用记录,判断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申请书、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相关部门。企业在网上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相关部门要依托现有审批系统,完善网上告知承诺受理功能。要依法受理申请,不得要求企业提交无关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各相关部门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交付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企业补正材料后,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交付企业。各相关部门交付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将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份)一并交付,供企业保存。企业通过网上办理并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开展经营。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四、核查与监管。各相关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后,要针对许可事项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需要进行核查的,应当在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1个月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要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收集和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一线核查人员。对于无法在线或现场核查的,各相关部门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免于核查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各相关部门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 本)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基本信息
(一)企业。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二)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名称: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
编码:
(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1.《XXX法》第X条:……
2.《XXX条例》第X条:……
(三)准予许可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①……
②……
③……
(五)承诺方式。
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线下办理的,应当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书面的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企业补正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企业存在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八)行政机关核查和监管权力。
........
(九)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
公开期限:
三、企业承诺
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已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企业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企业(盖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企业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