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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1-00496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74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成文日期 :2021-09-2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
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21〕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加快补齐我省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市州每5年进行一次城市停车普查,普查以城市集中建设区为重点,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规划实施评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制定停车泊位备案登记制度,对新增或调整停车泊位定期更新,实现资源动态管理。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城市和区域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各市州原则上要参照《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确定建筑物新(改、扩)建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鼓励新(改、扩)建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对项目超配停车位并向社会开放的,在规划审批时可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各级财政统筹各类资金予以支持。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依法在小区内部共有部分场地、道路规划建设小区共有停车位;鼓励对既有停车场通过实施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平改立”改造增加停车设施供给。各地方要结合城市实际,强化用地、资金等政策支持,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指导支持)

(三)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合理规划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优化交通组织等措施,提升重点区域交通治理能力水平。城市停车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因地制宜、一路一策原则,合理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作为公共临时停车位,实行差异化收费,引导“短停快走”提高使用率。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在城市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二、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四)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我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换电站设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推广视频桩、高位视频等新技术深化应用。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负责)

(五)推动停车智能化数字化。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搭建基于大数据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建成全城停车诱导系统,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建立健全公共临时停车信用体系,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加强指导支持)

(六)鼓励停车资源共享。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制定停车共享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合理统筹利用企事业单位、商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社区等停车设施资源,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支持)

三、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同时,建立健全停车设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完善项目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批效率。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融资与收益能够实现平衡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支持)

(八)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

(九)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建设用地需要。各地要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地上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新建城市公共设施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加强指导支持)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十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五、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三)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各市州要抓紧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配套制度,为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对公共临时停车场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四统一”标准。(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指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停车设施规划,并分年度制定工作要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

(十五)加强工作督导。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成立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工作督办和考核制度,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回应社会关切。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做好风险评估。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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