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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1-00118发文字号 :青政〔2021〕44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成文日期 :2021-08-18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保善德同志为烈士的决定

青政〔2021〕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8年6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宝库林场护林员保善德同志在巡山护林时,为阻止犯罪分子盗伐林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壮烈牺牲。2018年9月22日,杀害保善德同志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2019年5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

根据国家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保善德同志牺牲情形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评定为烈士的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评定保善德同志为烈士,其符合条件的亲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各项褒扬抚恤工作,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崇敬烈士、学习烈士的良好风尚。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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