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位置排序
字号:
分享:
打印

索 引 号 :015000185/2021-00115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61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21-08-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修复
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1〕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全面加强我省草原保护修复,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推动草原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到2025年全省草原总体退化趋势基本遏制,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8.5%;到2035年草原生态综合服务功能显著提升,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0%左右的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制度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进程,适时启动《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修订工作,制定基本草原管理规定,完善草原承包、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草原流转等地方性法规,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措施。(省林草局、省司法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科学编制相关规划。依据全国相关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草原生态修复、草种种质资源保护、草原自然公园建设等专项规划,合理谋划布局,科学确定草原综合服务功能分区、保护修复目标和管理措施。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加快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草原三权分置,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把承包草原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或联户。对草原面积小、零星分布地区,充分考虑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落实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草原承包档案管理,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电子档案。进一步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流转合同备案,杜绝以流转为名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破坏。(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草原用途管制。应用国土最新调查成果,优化基本草原,基本草原面积不少于天然草原总面积的80%。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从严管控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依法规范矿藏开采、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等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根据空间管控要求,合理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层层签订责任书,健全目标考核,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村—护林员包干的网络化管理责任体系。实行草原管护员履职绩效管理,严格兑现奖惩,抓实承包经营者责任义务。推动草畜平衡示范县建设,推广草畜平衡经验和模式。推行划区轮牧、返青期休牧,合理均衡利用草原。(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草原保护地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地草原管理,核心区原则上实行禁牧管理,一般控制区实行草畜平衡管理。依托高寒草原生态系统特征,在具有较高保护和合理利用示范价值的草原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力争在未设立国家公园的市州建设1—2个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开展生态保护、生态旅游、科研监测和文化宣传等,探索草原保护和开发利用新途径。建立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管理负面清单,规范园内牧民生产、旅游和开发等建设活动,增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有草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使用的,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要明确使用者保护草原的义务。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国有农牧场,开展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探索适合国有草原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使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分区开展综合保护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的要求,开展综合治理。三江源地区采取禁牧封育与工程治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加快修复和稳定草原生态。环湖地区推行以草定畜,稳定草原生态。柴达木地区重点开展沙化草地治理和草原绿洲的保护建设,提高防风固沙能力。祁连山地区推进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严格落实草原禁牧,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河湟地区采取在荒山荒坡飞播种草、封禁育草等措施,提升水土保持能力。(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分类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加大草原修复治理力度,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对黑土滩和沙化等重度退化草原,采取人工种草、有害生物防控、禁牧封育等综合方式恢复草原植被,促进草原生态正向演替。对中度退化草原,采取休牧轮牧、免耕补播、飞播种草等综合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划破草皮、松土施肥等综合措施,稳定和提升草原综合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确保生态修复成效长期持续发挥。(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合理发展草牧业。以监测为基础,合理核定草原承载力,优化草原资源配置,引导和鼓励放牧单元实行合作经营,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实行以草定畜。扩大人工草地建设规模,通过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高产量,增加饲草供给,提高承载力。强化农牧民培训,提升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的能力和水平。加快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推行“牧繁农育、户繁场育”等生产模式,提高草原利用效率。(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草种业。健全草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开展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青藏高原草种种质资源库、资源圃及原生境保护区为一体的草种种质资源保存体系。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开展乡土草种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扩繁和推广适宜不同地区生态修复的草种,实现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青藏高原高寒乡土草种繁育体系,提高专业化生产和服务能力,提升草种自给率和商品率,确保全省年供草种能力达到1万吨以上。建立草品种检测的市场化多元机制,强化草种质量监管。(省林草局、省科技厅、青海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培育发展草产业。牧区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在水热等立地条件适宜的地区,建设多年生人工饲草地和天然草原打草场,促进草原保护修复与草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半农半牧区在保持草原生态稳定的前提下,建立饲草和草种基地,逐步形成优质饲草和草种供给基地。农区因地制宜种植玉米、燕麦等饲草,推广饲草青贮技术,开发农作物秸秆等饲料资源,建设标准化种植生产基地,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草原地区增收致富。坚持走生态环境友好、产业优势突出、牧民收入提高的草原绿色发展路子。建立“生态+、品牌+、互联网+”等市场化模式,发展高原草原生态旅游、草原康养等产业,培育青海草原生态特色旅游品牌。以草原自然公园为核心,开发体验式旅游;以家庭牧场、合作牧场、饲草基地等建立休闲康养场所,培育2—3个新型生态产业,发展地方旅游康养产业。通过扶持民族手工业、生态产业、以工代赈等措施,转变发展方式,研究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实现路径,发挥保护草原生态增收致富功能。(省林草局、省文化和旅游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草原调查体系。整合和培训现有技术力量,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调查专业队伍。开展全省草原资源调查、草原基况专项调查和有害生物普查,查清全省草原类型、权属、面积、分布、质量、利用、退化状况以及草原有害生物的种类、分布和数量等,全面查清草原底数。推进草原数字化建设,加快建立林草资源“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按照国家草原监测评价技术和标准,建立完善我省草原监测评价的技术和标准体系。推进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优化监测样点,合理布局调查路线,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构建天、空、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提升草原动态监测能力,科学开展成效评估。完善监测数据会商制度,严格数据逐级审核分析和汇交,每年初发布上年度全省草原监测评价报告。按照国家草原统计指标和方法,认真做好草原统计和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草原预警体系。推进草原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加强监测预警信息采集和分析,提升草原预警能力。开展覆盖草原生态总体态势、资源动态等的监测预警,精细化监管草原资源。开展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开展草原有害生物危害及外来入侵物种绿色防控。强化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加强防火装备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火源管控、通讯保障和兵力快速投送能力,全面强化综合防控水平。(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开展退化草原人工修复治理、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示范和推广松土施肥改良、返青休牧和季节性轮牧、黑土坡植被重建等成熟技术。加强乡土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大种质资源收集和良种繁育。支持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草原保护修复专业人才。依托高校资源优势,加强产学研深度合作,一体推进草原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定位观测站等建设,加快草原保护修复研究成果转化。(省林草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青海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草原保护的各项政策,全方位加强项目储备和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开展草原保护修复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草原生态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鼓励金融机构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草原保护基金,参与草原保护修复。支持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退化沙化草原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青海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将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纳入林长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实行联点负责制,确保取得实效。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逐级压实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各级草原主管部门要适应新时期草原保护修复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林草局负责)

二十、提升服务能力。把人才培养作为提升服务的第一要务,加强省、市州、县三级林草机构设置,充实草原管理、调查监测、技术推广和执法监督力量,加强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执法监督能力。加强草原管护队伍建设,提升管护能力,稳定管护队伍。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草原学会、协会等组织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方面作用。(省林草局负责)

二十一、强化草原执法。严格实施草原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草原违法举报、案件督办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改变用途、乱开滥垦、非法使用、超载过牧等破坏草原的行为。推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资源管控。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从严执行草原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开展草原普法宣传和科普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草原保护和执法工作的舆论氛围。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草原保护修复,倡导农牧民在承包草原进行种草复绿,改善生态环境。(省林草局负责)

本措施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 Copyright © 2007-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