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1-0023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1〕23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成文日期 :2021-03-18
青政办〔202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进一步加大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石窟寺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以“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为牵引,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贯穿到文物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坚持“保护为主、强化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利用”的文物工作方针,探索符合青海实际的石窟寺保护利用路径。到2022年底,全省石窟寺重大险情全面排除,保护状况显著改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重点石窟寺安防设施实现全覆盖,周边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提升;基本实现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工作,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得到提升,石窟寺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夯实石窟寺保护基础工作。成立省、市州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工作组,开展石窟寺文物资源调查,摸清全省石窟寺文物资源现状。加强石窟寺中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做好石窟寺文物认定和定级,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及时登记具有重要价值的石窟寺资源,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健全石窟寺档案,树立保护标志碑,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制定石窟寺保护利用实施计划,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石窟寺保护规划。(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力度。根据石窟寺专项调查结果,根据石窟寺文物本体隐患、周边环境差异及面临自然损毁等状况,有序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分年度实施贝大日如来佛石窟寺和勒巴沟摩崖、北禅寺等一批重点石窟寺抢险加固、保护修缮等项目,及时排除重大险情。经常性开展石窟寺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健康状况评估。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明确保护重点和体量,分类实施中小石窟寺修缮保护工程,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石窟寺周边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环境治理工程,最大限度预防外部环境对石窟寺本体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整体风貌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道路、排洪、电力和消防、安防、防雷等建设工程,有效防范保护区域内文物和生态安全。实施开放石窟寺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建设,为展示利用提供基础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石窟寺科学保护水平。强化石窟寺保护科技支撑,鼓励高校、科研和文博机构,开展石窟寺病害检测、岩体稳定性检测评估、壁画和石刻保护修复新材料、无人智能监控、数字化保护等关键保护技术攻关,提升石窟寺科学保护能力和水平。联合省内外科研单位开展科技保护合作,着力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文物监测、文物修缮、文物展示等科技水平。依托都兰、贵德考古和文物保护研究基地,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鼓励省内相关文博机构,联合国内文博及高校、科研单位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旅游开发的同时,采取双向管理,加强人防、技防等手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将石窟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地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石窟寺保护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完善联合打击文物犯罪长效机制。加强文物督察力量,对安全形势严峻的重点区域进行专项督察。落实市州、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做好石窟寺防灾减灾工作,提升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每年开展一次以石窟寺文物盗窃盗割犯罪为重点的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石窟寺违规妆彩、涂画、燃香、点灯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石窟寺研究展示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制订石窟寺文物保护单位开放计划,对达到旅游开放规范标准的石窟寺纳入景区(点)开放范围,严格落实核定公布的游客承载量,科学调节游客人数。加快培育打造石窟寺旅游品牌,形成互动交流、深度体验为特点的石窟寺旅游及研学活动,推进石窟寺价值挖掘与旅游深度融合,使石窟寺文化更富活力、石窟寺旅游更富魅力。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石窟寺,设立相关标志和介绍。按照出台的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持续推进石窟寺壁画、彩塑、雕像、洞窟、摩崖石刻等数字化保护和展示工作,开展网上石窟寺数字展示,推进石窟寺文物资源信息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石窟寺文物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力度。依托石窟寺文物管理机构和博物馆,搭建省内外交流平台,举办具有青海特点的考古、研究、宣传推介等系列活动。鼓励文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石窟寺展示利用交流合作融合创新。支持文博单位在石窟寺保护维修、考古研究、展览策划、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项目合作,提升我省石窟寺文化影响力。加强引导扶持以重大历史题材、爱国主义题材为主题的文艺影视作品创作,推出一批石窟寺题材文化精品力作。制作石窟寺故事微视频、短片、纪录片,运用“互联网+”“科技+”等形式,对石窟寺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宣传展示,发挥石窟寺文物在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及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各级石窟寺保护利用管理体系,明确保护职责。石窟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落实石窟寺保护的具体管理责任。省文物局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督导石窟寺保护管理、监管。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合力,加强对石窟寺保护利用政策保障,进一步加大对石窟寺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建立有利于石窟寺保护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石窟寺保护利用的需要,完善保护利用财政保障机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财政经费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石窟寺保护利用中调查摸底、文物本体维修、抢救性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展览展示、影视制作、出版物印刷等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预算及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绩效预算管理与考核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探索拓宽社会资金进入石窟寺保护利用的渠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实行石窟寺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及时调查督办,严肃处理。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分解任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