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位置排序
字号:
分享:
打印

索 引 号 :015000185/2020-00323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0〕91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成文日期 :2020-12-0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州县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应急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州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州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着力提高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明晰支出责任。进一步明晰省与市州县政府在支持应急救援领域发展方面的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保障、应急管理能力保障机制,全力推进我省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和处置事业发展,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坚持人民至上,提升应急能力。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助推应急处置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上下联动,强化共同保障。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省级和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应急救援事务,确认为省级事权,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地域信息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构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坚持总体规划,分类有序实施。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省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省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跨区域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为省与市州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州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省级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应急指挥总部、省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重大以下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省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州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州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州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省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市州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以及市州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部门实施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州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省级救援,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平稳推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推进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优化资源配置。省与市州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区分各事项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省级部门要加大统筹,保障对财力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市州政府要压实责任,规范保障市州承担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的职责,促进地区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加快现代财政制度要求、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应急救援体系制度化,规范化。

(四)注重协同推动,形成良性互动。各市州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制定市州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至基层承担,促进全省应急救援领域改革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 Copyright © 2007-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