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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0-0032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0〕90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综合政务成文日期 :2020-12-0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州县财政关系,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财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州县支持公共文化

发展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文化投入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划分各级各类文化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把解决问题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起点,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重点支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项目,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总体设计,分类稳妥推进改革。在保持我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公共文化领域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我省现行划分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需要界定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暂时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根据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择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文化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级机构的,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州县机构的,省与市州县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

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属于省级机构的,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州县机构的由中央、市州县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结合绩效、财力等因素统筹安排对各市州县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州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确定并由市州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州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州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州县给予补助;对于未纳入国家和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州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州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州县给予补助;市州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州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州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中央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州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州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州县财政事权,由市州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央、省和市州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支出责任。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投入保障,强化绩效管理。省级财政继续优化支出结构,对市州县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各市州县要科学规划经费支出,统筹协调做好预算安排,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着力优化财政公共文化领域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三)加强统筹整合,协同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的紧密结合,并根据现代财政制度要求、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进一步修订相关办法、健全标准体系、明确支出责任,适时调整优化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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