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0-00296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0〕84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成文日期 :2020-11-11
青政办〔2020〕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小厕所连着大民生,小空间折射大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抓好“厕所革命”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从小处着眼,从实处入手,坚持不懈进行推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厕所革命”进程。各市州、有关部门及单位对标对表,落实责任,强化保障,扎实推进,全省“厕所革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一批干净卫生、美观实用、群众满意的公共厕所建成投用,极大改善了城乡人居环境及群众生活品质,有效提升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了动力。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共厕所数量不够、覆盖不全、质量不高、配套不足、管护缺位等方面,部分区域节点及景区景点厕所接纳能力不足、管理不善、卫生不洁,群众游客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厕所革命”,以小空间形象提升促进文明进步,有力带动人居环境提档升级,更高水平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压实责任,切实增强公共厕所运维管护能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有关部门及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加强公共厕所管护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站位、主动进位、倾力作为,因地制宜、统筹施策,用心、用情、用力狠抓工作落实,从根本上扭转“重建设、轻管护”的局面,彻底解决如厕难、设施缺、服务差等问题,切实为各族群众及省内外游客创造实实在在的福祉。
(二)明确职责分工。相关政府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行委),以及加油(加气)站按属地化原则,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公共厕所运维管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国省干道沿线及交通节点公共厕所实行“建管分离”,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移交所在地县级政府或相关政府派出机构统一开展运维管理。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派出机构要按《青海省城镇公厕建设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交接。各地要加强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运行管护、维修改造等资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确保有据可查。
(三)加强财政保障。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将公厕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长期投入,确保厕所有人管、卫生常清理、设施能维护、运行可持续。省级财政将通过进一步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公共厕所运维管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运维管护责任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开展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健全机制,全力促进公厕高质量运维
(五)建立所长制度。由相关政府派出机构、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加油(加气)站负责同志任厕所所长并挂牌公示,实行分级管理,对辖区公共厕所运维管护负管理责任,安排开展日常运行、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落实,确保厕所全天有人管、定期有人查。
(六)落实管护规范。各地区和单位要把公共厕所运维管理作为城乡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要对标国家及省标准规范,制定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安全管理、清运作业等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七)配齐管护人员。各县(市、区、行委)和加油(加气)站要指定专人开展厕所日常管护工作。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地域范围、使用频率等因素,配备足够数量的保洁人员及维修人员,按操作规程开展卫生清扫、设施维护、粪污清理等工作。
三、加强管护,大力提升公厕运维水平
(八)开展规范服务。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对管护人员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轮训,持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保洁人员要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胸卡,持证上岗。要定时开展巡查,设施故障要及时上报、及时检修,确保正常运行。要健全完善厕所运维投诉制度,及时记录、从速解决群众和游客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及时进行反馈。
(九)做到精细管护。公共厕所要做到地面整洁,无污物,无印渍,清理地面时须设置防滑标志。水电暖等设施应配置齐全,电气运行正常,保洁工具摆放有序,无杂物堆放。厕所内外墙面、门窗、隔板整洁,无乱涂乱画乱贴污迹。要定时喷洒药物或配备设施杀灭蚊蝇,做到随有随灭。水冲式厕所要保持给排水通畅,便器及时冲刷,无粪便、尿迹和其他污物,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十)符合环保要求。要加快给排水设施建设,确保公共厕所应接尽接,就近连通市政管网。对无完整下水道的水冲式厕所,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应定期开展清掏,清掏时要做到粪便不泄露、不遗撒并按规定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对无完整下水道免冲式厕所(旱厕),粪便清掏排放须严格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四、提升服务,着力保障公厕正常使用
(十一)增设便民设施。各地区要在城镇主街道、重要节点路口设置公共厕所指示牌,方便群众游客识别寻找。厕所外墙明显位置要设置统一标志标牌,公示所长、保洁人员、投诉监督电话、厕所编号等信息。科学设置男女通用厕间,依时段、人流量动态调剂男、女厕位比例,满足实际需求。有条件的公共厕所要配置便民服务箱、洗手液、卫生纸,为群众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
(十二)保障正常开放。有人值守的城镇公共厕所,原则上应全天不间断对外开放,其他公共厕所开放时间原则上每天不低于12小时。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公共厕所应保证全年不间断运行,已建投用但车流量较少路段厕所应确保运行,不得“一关了之”。各景区景点厕所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景区景点经营时间,夜间照明须与开放时间保持一致,不得无故关闭。
(十三)规范厕所收费。城镇、交通沿线、景区景点公共厕所原则上免费开放,不得对外收取费用。对收取门票的景区景点内、由私人承包或投资建设、单独收费的公共厕所,景区景点运营机构要采取回购、补偿等措施实现厕所免费开放。实行单独收费的公共厕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公示收费标准,方便群众监督。未悬挂收费标示牌的,不得收取费用。
(十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多层次、全方位加强宣传,突出文明如厕社会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如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让爱护公厕设施、保护如厕环境、抵制如厕陋习的良好风尚逐步成为全民共同践行的文明公约,形成“人人参与,全民共享”的社会和谐新局面。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