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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0-0021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0〕54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成文日期 :2020-08-0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办〔2020〕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为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20〕61号)精神,统筹推进市州、县(市、区、行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从目前改革进展看,普遍存在重视不够、改革进展慢、进口关不严、执法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健全职能配置,减少执法层次,严格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效整合农业执法队伍,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问题。要严把执法人员进口关,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保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力有序展开。

二、落实《青海省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要求。《指导目录》是在国务院审定批准的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标(2020年版)》的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并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形成的,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共梳理行政处罚事项208项、行政强制事项22项,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印发,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各市州根据地方立法情况,进行适当补充、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需要新增的执法事项,必须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三、坚持执法力量下沉和规范执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明晰第一责任主体,切实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事项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四、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争取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项目,强化执法设备设施配备,提升保障条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农业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扎实推进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

五、强化提升执法效能。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执法办案成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和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让市场主体、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成果。坚持有案必查、查必见效,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建立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推进“互联网+执法”,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六、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培训。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抓总,强化对市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执法人员培训,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积极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培育执法典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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