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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0-00089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0〕29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成文日期 :2020-04-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加快建立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推动《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实施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牧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增强农牧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2020年不低于3%,2021年不低于4%),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落实责任,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一)各级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和工作责任制,明确权力和责任清单,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省、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和考核。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责任体系和“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及“分工合理、权责清晰、协调统一”的组织体系;合理设置或优化整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人员和经费,完善养护管理资金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与日常养护的质量、安全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开发公益岗位,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政府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发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作用,指导村(牧)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级补助资金预算;与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的有关制度;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监督和考核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安全等工作,监管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负责督查、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及质量鉴定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负总责;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安全等工作,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达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开展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市州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市州财政预算管理,下达市州补助资金预算;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有关工作;将省、市州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三、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

(四)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继续执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补助政策。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继续执行省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省级补助比例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强化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财政事权,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县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省、市州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并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省、市州、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级与各市州资金分担比例为西宁市、海西州2∶8,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3∶7,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5∶5,且保持同比例到位。结合农村公路里程、物价变动、等级提升等因素,建立与养护成本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市州与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担比例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时加以明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扶持力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配置养护机械设备时适当向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倾斜,对获得“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给予不少于1000万元、省级示范县不少于200万元的配套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或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七)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财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建立县、乡、村公路台账,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便于适时追溯。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八)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保障资金供给,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整合相关资金、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地方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青海银保监局负责)

(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创新机制,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十)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逐步完善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加强农村公路市场监管,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一)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鼓励西宁、海东、海西等地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引导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将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所属的养护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组建养护公司跨区域参与养护生产。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要砂、石、土料场、作业用地、生活用地、取水和供电等问题,为培育养护市场化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二)拓展农村公路养护方式。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牧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推动实现路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融合发展,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一同管养,持续推进“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积极拓展农村公路的旅游服务功能,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创建,切实提升路域环境,将交通之美融入村容整体环境美当中。(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四)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州、县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结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求,推动市州、县级政府围绕试点推荐主题(见附件)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被表彰为省级以上“四好农村路”的示范县至少向各市州上报一个试点主题,由各市州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上报试点区推荐报告,内容包括试点主题、试点单位、试点内容、预期成效等。其余市州、县也要积极创建,根据各地情况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可以市州、县名义申报,以县为主)。省交通运输厅遴选部分工作基础较好、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区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推荐。(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多措并举,推进农村公路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资金标准和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市州、县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作为,既要做好具体改革举措推进,又要做好牵头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既要抓好本部门改革,又要加大对地方改革的指导。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相关指标纳入县、乡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对落实工作不力,影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的,实行限期整改、谈话提醒等措施予以督导落实。(省考核办、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强化跟踪督导落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跟踪分析改革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矛盾问题,适时调整政策取向,抓好改革落实,提升改革实效。(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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