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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9-00104发文字号 :青政〔2019〕37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成文日期 :2019-06-04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青政〔2019〕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沙隆卡遗址等68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已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管理,使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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