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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6-00444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6〕96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成文日期 :2016-07-0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6〕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6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转方式、守底线、补短板、防风险”工作要求,启动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专项规划和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科技支撑体系、质量追溯体系、责任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全面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进农牧区、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四进”活动。

牵头部门: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2016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要求,加强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业务培训并跟进指导,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对涉案“四品一械”检验和认定“绿色通道”、设立鉴定专项保障经费、涉案食品药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操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各市()、县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侦破工作职责。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配合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主动做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完善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加快现有标准修订和企业标准备案等工作。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

()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人口基数、监管任务量、监管能力等条件,选择重点乡镇,本着“急需够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快速检测室,配备相应快速检测设备和执法车辆。启动实施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52020),制修定农牧业地方标准。

牵头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

()组织实施并全面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各级农牧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水平。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三、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

()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产地抽检等措施,综合施策,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滥用、兽用抗菌药滥用和饲料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三场”(蔬菜、水果、食用菌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畜禽定点屠宰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牧厅

(十二)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牵头部门:省粮食局

配合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加大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牵头部门: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十四)逐步建立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制度,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五)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国家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全面覆盖,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强化食用农产品终端消费的质量管控,在全省市场、商超建成50个食用农产品快速检验站。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六)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每个县完成240个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任务。加大分析研判评估力度,提高效率,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粮食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十七)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摸清风险隐患。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八)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

(十九)加强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

五、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

(二十)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

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监管。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一)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

(二十二)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牵头部门:省粮食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二十三)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开展农畜产品、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整治。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旅游局、青藏铁路公司

(二十四)规范整顿食用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管。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牧厅

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二十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六)实施进口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八)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

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省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三十一)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惩行业潜规则”。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综治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西宁海关、省工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三十二)编制好全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施。研究编制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确定我国食品安全中长期目标和重要任务,明确实施步骤。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十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十四)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开展乡镇检测工作。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五)加大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推进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标准化配备项目,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牵头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

(三十六)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

牵头部门:省农牧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十七)推动内陆地区进境制定口岸建设,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

牵头部门: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三十八)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定2016年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细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把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出台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办法。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试点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综治办、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十九)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西宁市、海东市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十)编制并实施行政审批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一)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牵头部门:省监察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二)全面完成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我省食品药品工作考评失分项目的整改工作。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四十三)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十四)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十五)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十六)鼓励企业组建食品安全企业协会。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七)建设国家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诚信联盟,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加快“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十八)加强学生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牵头部门:省教育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十九)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建设,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五十一)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现职能统一、机构统一,维护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牵头部门:省编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十二)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十三)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十四)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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