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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15000185/2016-00441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6〕90号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公文时效 :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 2016-06-28
号: 015000185/2016-00441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16〕90号
公文时效 : 有效 成文日期 : 2016-06-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索引号: 015000185/2016-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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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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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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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6-2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 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16〕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25

 你     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精神,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特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根据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我省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底前,研究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整合或修订建议。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及超范围制定等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青海省地方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范围包括:截至目前已批准发布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食品领域有关标准按照现有模式管理,不纳入此次精简工作范围。工程建设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开展整合精简工作。

三、工作原则

()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稳步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管理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充分调研,科学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在不影响总体进度的情况下,对本行业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分类施策,确保评估结论科学。

四、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青海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要求,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审核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提交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向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汇总报送整合精简工作报告。

()专家咨询组。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意见。

()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任务分工表》(附件2)中的任务分工,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可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涉及领域内的技术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负责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逐项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协调机制。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的跨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协调。

五、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2016525615)

1.成立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成立专家咨询组和工作组。

2.摸底调查。各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按《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任务分工表》分别提供标准全文,明确具体负责整合精简的主办部门,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在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上传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

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标准清单和责任部门。

4.培训工作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有关部门和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工作尺度和要求。

()评估阶段(2016616715)

1.开展评估。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其次依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附件1)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技术评估;最后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

2.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其中,对于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可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3.形成文字记录。各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4.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结论处理阶段(2016716815)

1.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716日前,各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整合清理工作总结、《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附件3)及《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反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议进行汇总。工程建设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上报整合精简结论。

2.征求意见。725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整合精简结论送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3.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在815日前,将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清单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60天。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强制性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审定发布阶段(201611161230)

1.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形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报联席会议审定。

2.发布。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标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对于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结果安排新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在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相关精简整合结论。

六、保障措施

()人员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充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做好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数据报送、信息查询、汇总统计、交流反馈等工作。

()经费投入。省财政部门要做好整合精简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

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附件:1.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

2.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任务分工表

3.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

4.青海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

附件1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

一、评估原则

()严格限定范围。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强制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超范围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制定跨领域通用标准。改变以往针对具体产品制定条文强制标准的做法,优先制定通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强制标准。一个领域内尽可能制定一项或几项基本覆盖本领域所有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通用强制性标准。针对具体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可在通用标准中增加补充条款,对确有必要的,制定专用强制性标准。

()明确法律依据和职能。制定强制性标准要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明确的实施监督(执法)部门或配套的强制执行政策措施,确保标准能执行到位。

()保障技术内容的可操作和可验证性。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内容要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程类标准),或者对相关活动的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范类标准)。对于安全生产规程等规程类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活动步骤、程序等过程应是可操作、可执行、清晰、无间断的单一路径或程序。对于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规范类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活动结果应是可验证、可证实和可检测的。指南、术语、方法类标准则不纳入强制性标准。

()保障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的直接关联性。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内容应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直接相关,且能保证强制执行的效果。例如:某产品直接关系健康安全,但并不意味着其每个零部件都要制定强制性标准。

二、技术评估方法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原则,从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五方面逐项评估强制性标准,得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保留五类评估结果,评估表见附件3。评估时,当顺序较前的评估项目不符合时,则不需再继续评估其后的项目。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存在的必要性:

1.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内容是否适合用标准形式来规范;

3.内容是否已完全被其他强制性标准所覆盖;

4.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执法)部门。

()标准的制定目的。制定标准的直接目的是否为保障人

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若不是,标准中是否含有针对“健康、安全、环保、经济社会管理”目的的规范性要素。

()标准的核心内容。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核心内容:

1.标准核心内容是否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

2.标准核心内容是否对相关活动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

()标准的适用范围。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适用范围:

1.标准属于具体产品/过程/服务还是跨领域/领域”;

2.如果属于具体产品/过程/服务”,是否能与其他标准整合后成为跨领域或某领域的通用性标准(某些时候,领域或跨领域标准也可整合形成适用范围更广的标准)

()技术内容的适用性。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适用性:

1.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

2.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情况相适应;

3.对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还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评估其内容。

三、转化和处理技术评估结果

强制性标准技术评估方法是忽略强制性标准的层级属性(不关注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地方标准),单对其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后得出的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强制性标准的层级属性,可得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结论。具体方法如下:

()废止。评估结果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后续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废止公告。

()转化。评估结果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后续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转化。

()整合。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强制性地方标准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继续有效。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

()修订。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强制性地方标准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继续有效。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

()保留。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强制性地方标准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继续有效。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改革方案提出的例外情况。1.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后续由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之间的整合。

2.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修订”。后续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3.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有效”。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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